社会保险发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往往会存在一个就业空窗期,在这个空窗期能否领取失业保险金,应当怎样领取呢?
一、关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第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第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第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二、关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并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篇幅有限,这里仅着重说明以下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虽然由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仍然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者应当监督用人单位在办理社保减员时选择的原因是属于本人非自愿离职。
三、关于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流程、标准和期限。
目前多数省份已开通网上申领服务,最快捷的方式是进入“国务院客户端小程序”,,点击“电子社保卡”,查看“电子社保卡信息”,点击失业保险金待遇申领,按照要求办理即可。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1—5年的,按照每缴费一年领取3个月的标准执行,最长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5—10年的,领取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期限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