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支付审批表,工伤认定及待遇拨付程序是什么
西安市工伤保险医疗(康复)费用挂账通知单定点医疗(康复)机构病案首页(加盖医院公章);住院发票的医保附联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的有关规定,以及近三年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
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经过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
不包含2017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已经死亡以及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已领取(享受)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调整。
包括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和统筹区外就医的交通费,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一次性发放补助金,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工伤保险基金对因工伤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按月给予的补贴(见上表)。
2018年1月1日起1至4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185元、175元、165元、155元;增加后,1至4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3121元的,增加到3121元。
5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44元,6级伤残职工每人每月增加124元;增加后,5至6级伤残职工月伤残津贴不足2520元的,增加到2520元。
2018年陕西省已实行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考虑到待遇支付公平性和政策性衔接连贯,在调整计算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待遇时,西安市统一按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2018年度生活护理费以陕西省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5619元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全省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调整为:
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工伤认定申请受理通知书;事故申告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
(1)门诊费用报销:发票原件,处方或费用清单原件,门诊病历、诊断证明书、相关检查结果报告单复印件(医院盖章);
(2)住院费用报销: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出院小结复印件,转诊转院治疗的须提供《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
(3)辅助器具费用报销:发票原件、《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1-4级伤残:发票原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西安市职工因公致残伤残津贴护理费审批表》、银行卡确认书;
5-10级伤残:发票原件、《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
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复印件。
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赔偿协议复印件。赔偿协议中所赔偿受害人部分金额须划分各项费用明细(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
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的逃逸证明,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肇事者抓获后、将基金先行支付部分退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证书。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审批表》;《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解除劳动关系证明;距法定退休年龄证明;体现工伤职工人员减少的当月《参加工伤保险人员增减明细表》;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或单位财务凭证,须职工本人签字确认)
1、新发生工伤尚未完成工伤认定及统筹区外就医的工伤职工申请伙食补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按规定将相关规定资料报送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将伙食补助随医疗费用一同支付。
2、住院医疗费已在定点医疗(康复)机构进行挂账结算的工伤职工申请伙食补助待遇,应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携带以下资料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