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加班费怎么算,计件工资加班费怎么算
梅梅在2009年10月进入某公司从事行政专员工作,每月工资为4000元:基本工资1500元+绩效奖金2500元。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计算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基本工资计”。梅梅在工作中经常加班,但公司仅按1500元为基数计算加班费。2010年12月份,梅梅在一次同学聚会中遇到了做人事的同学,同学听说梅梅工资为4000元,但公司只按1500元基本工资发放加班费时,就告诉梅梅,其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工资。
公司与梅梅的约定是否合法?一、加班工资的基数如何确定?
通俗来讲: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根据劳动合同的约定确定加班工资基数;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确定。
劳动者应得工资不仅包括平时工资,还包括奖金、津贴、补贴等。实践中,如约定工资和实际所得工资不同,应按员工实际所得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数。
二、公司与梅梅的约定是否合法?
要看双方约定的基本工资是否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以及公司所在的地区;
《深圳中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劳动者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奖金、津贴、补贴等项目不属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从其约定。但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标准,但同时又约定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或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劳动者主张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作为加班工资基数的,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在深圳的司法实践中:梅梅的加班工资基数按照合同约定的,就是1500元基本工资;在北京的司法实践中,梅梅的加班工资基数则是:1500元基本工资+2500元的绩效工资,也就是4000元。
因此,若此公司在深圳,则梅梅要求公司补足加班费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在北京,则结果相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