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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建微信群“吐槽”公司,被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17 时间:2024-11-01

  事件回顾

  近日,有读者反映其与公司间存在劳资纠纷,认为自己受到了不公平的对待,一气之下新建立了微信群,将公司70余名员工拉入群内,并进行肆意吐槽,其中包含部分不实言论。没想到通过微博、快手、抖音等网络社交平台进行了二次传播,在公司内外造成了不良影响。“言论被扩大发酵后,我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也向公司道了歉,尽可能消除不良影响。”该读者表示,“然而,公司还是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对公司造成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为由,解除了跟我的劳动合同。”

  该读者不解:现代社会,人们使用微信、微博等社交媒体,职工免不了在平台上面吐槽。但是,吐槽发出后影响范围逐渐扩大,对公司形象等产生不良影响也不是大家的主观故意。“虽然我有错,但不至于被解除劳动合同那么严重吧!”

  那么,员工吐槽单位造成不良后果,单位可以单方解除与其之间的劳动合同,不用赔偿吗?

  网友声音

  此事在各大网络平台也引起了不少网友注意,大家纷纷留言表达自身观点。

  有网友调侃道,自己也曾跟同事、朋友线上吐槽过所在企业,“幸好没有被公司抓住把柄!”

  还有部分网友表示,员工有表达自身感受和观点的权利,尤其是在网络时代,通过各私人平台账号吐槽一下无可厚非。

  但也有网友对此持保留意见,认为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存在夸张、扭曲、捏造事实等内容,并且恶意传播,“自主建立微信群,在几十个人面前发表不实言论,由此造成的后果,应该由该名员工自行承担。”

  专家观点

  北京市盈科(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金海指出,如果用人单位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可以寻求正当的维权途径,理性表达自己的合法诉求。但若员工未持谨慎、理性态度,将不实言论通过自媒体向外发布,势必误导不特定的他人对公司产生错误认知,对公司的内部管理秩序和外部声誉产生负面的影响及危害,明显超出员工职场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具有合理、合法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查该类劳动争议纠纷时,会顾及两个方面,劳动者的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言论负有容忍义务,但劳动者的言论自由也是受到法律、公序良俗、公司规章制度与劳动职业道德等多方面限制的。对于劳动者发表的言论,法院审查的主要部分包括言论的真实性、诉求的合理性、是否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害以及损害程度、是否达到了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而解除合同的程度等;对于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法院审查的主要部分包括是否有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制度是否明确界定了劳动者不得有何种行为及处罚方式、处罚措施是否合理以及是否履行了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等。

  “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言论自由并非没有限度。鉴于劳动关系是劳资双方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种组织管理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因此劳动者负有不损害用人单位利益之言论的义务,这也是劳动契约的要求。”王金海提到,劳动者发表职场言论时,需尽审慎、理性的注意义务,不得任意发表未经验证、核实而有损企业声誉、形象的意见或观点,否则可能需要承担超出言论自由合理边界产生的法律责任。

  (劳动报 朱兰英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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