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ZZCR-2021-38004
株金管委〔2021〕6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机制的通知》要求,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解决自住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根据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由职业人员,具体范围包括农业转移人口、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且满足以下条件的,可按本办法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1.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连续缴纳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已满1年以上。
第三条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负责全市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缴存、转移、提取、贷款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由灵活就业人员参缴社保所属区域的管理部负责办理。
第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提供以下资料原件:
1.《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附件1);
2.居民身份证;
3.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上年度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及缴费至少1年以上的证明;
4.灵活就业人员在中心指定受托银行开设的个人账户银行一类卡。
第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申请经管理部审核通过后,应与中心签订《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附件2),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中心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实行一人一户制。灵活就业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不得重复开户,须办理个人账户转移。原账户属异地住房公积金中心,账户应当为封存状态,符合销户条件的应当先办理销户,不得多账户缴存。
第三章 缴存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起始年月、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规定。
缴存起始年月: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的次月(不得补缴起始年月之前的住房公积金)。
缴存基数:按统计部门公布的最近年度株洲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核定。
缴存比例: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0%。
月缴存额: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以元为单位,个位取整。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每月10号(遇节假日顺延)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按以下程序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
灵活就业人员持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材料向管理部提交缴存申请;管理部审核通过灵活就业人员提交的缴存申请后,与灵活就业人员签订《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并为灵活就业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并退回缴存申请。
灵活就业人员与商业银行签订个人划款协议,按照《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的缴存方式、划扣款项日期,每月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缓缴、补缴住房公积金,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得申请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欠缴、停缴住房公积金超过3个月的,账户自动封存(存在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除外)。账户启封后,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自账户启封当月重新计算。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及时到管理部办理缴存变更手续。
1.个人手机号码、银行账户等缴存信息发生变动的;
2.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业务的;
3.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封存后需要启封继续缴存的。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单位就业,新入职单位统一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提供新单位为其开户缴纳社保的缴费证明办理转移手续,转移后按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规定执行,缴存时间连续计算,原签定的《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协议书》自动解除。
第十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四章 使用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男性满60周岁、女性满55周岁或个人账户封存停缴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即可办理销户提取。但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尚未结清的,须在贷款本息全部结清后,方能办理销户提取。灵活就业人员符合本市住房公积金其他提取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相关提取业务。
第十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销户提取,自销户之日起满一年后方能再次申请自愿缴存。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和贷款额度:
1.按时、足额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以上,并承诺在贷款期间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2.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和不低于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月还款额,且申请贷款后不得降低月缴存额;
3.满足办理按月对冲还贷条件,且必须办理按月对冲还贷,贷款还款账户与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一致;
4.贷款额度按受理贷款申请时点缴存余额的10倍计算(夫妻双方可合并计算);
5.其他贷款条件须符合《株洲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夫妻双方其中一方为单位在职职工,要求以在职职工为主借款人;另一方为灵活就业人员,在满足第十八条第1款的条件下,可作为共同借款人合并计算可贷额度。
第二十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发放后,灵活就业人员应当继续履行缴存义务。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账户的留存余额不得低于12个月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前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除外)。
第二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或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纳入公积金失信黑名单,依法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