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的通知
株金管委〔2021〕2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提取国家标准,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性作用,依据《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267-2017)《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51353-2019)等文件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取消“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与贷款额度比例不超过1:1000”的规定,贷款额度计算公式变更为“(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共同借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N倍数”。N倍数在15-20之间,管委会授权由管理中心根据全市住房公积金个贷率情况确定N倍数。
二、将最低首付款比例规定由“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80%;第二次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比例为房屋总价的50%”调整为“第1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及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但购买家庭唯一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20%;第2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且家庭名下已有1套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为50%。”
三、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由“按缴存地及购房地的有效产权住房合并计算职工家庭住房套数”调整为“以中心联网的不动产权信息系统核查结果为准,并包括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报告和其他资料显示在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拥有的个人住房。”
四、二手房贷款房屋总价认定标准由“房屋成交价、契税价和房屋价值认定价三者中最低值认定房屋总价”调整为“在税务部门出具的房产交易申报单上房屋交易合同金额价和房屋评估价二者中取较低值认定为房屋总价。”
五、取消规定“购买非成套住宅(非二手房且层高不超过3.5m)的须为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新增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可贷额度”。
七、取消规定“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还贷期间未提取过公积金,已自筹资金结清贷款,限在结清贷款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八、将离职提取时限调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未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个人账户连续封存满1年(近1年内无缴存或补缴记录)及以上”。
九、将购买本市再交易住房提取时限调整为“不动产权证发证之日起1年以上、2年以内”。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N倍数暂定为20倍。
根据以上调整内容,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定,决定对《株洲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办法》《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株洲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进行同步修订,与本通知同时生效。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