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的通知
ZZCR-2021-38003
株金管委〔2021〕5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原《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株金管委〔2020〕3号)同步废止。
请认真遵照执行。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1年4月21日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住房公积金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湖南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湘建金〔2018〕45号)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规定取出本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内全部或部分存储余额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由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组织实施。
第二章 提取条件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本息余额并注销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一)退休;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三)缴存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与所在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失业满1年,且未在异地缴存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部分余额。
(一)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
(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调离本市行政区域的,须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销户转移;
(二)职工及配偶存在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得申请除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以外的其他类型提取;
(三)职工家庭(包括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已有2套以上有效产权住房,仍申请办理住房消费类提取的;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套内面积大于180平方米的商品房及偿还上述房屋贷款本息的;
(五)以赠予、继承、分割、合并、交换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所有权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办理异地贷款冻结(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除外)、司法冻结、记入管理中心黑名单的;
(七)在湖南省行政区域以外异地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及偿还其房屋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本息的;
(八)不符合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提取资料
第七条 符合提取规定条件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人须向管理中心(含所属管理部,下同)提交基本资料和相关的凭证原件。
第八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基本资料。
(一)职工本人身份证;
(二)职工本人工、农、中、建、交通、邮政储蓄任一银行Ⅰ类借记卡(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免提供)。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或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的,还需提供婚姻状况及相关证明(签署《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综合授权和承诺书》;已婚职工提供结婚证和配偶身份证,离婚职工提供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丧偶职工提供配偶死亡证明资料)。
第九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还应分别提供除基本资料外不同类型的相关凭证。
(一)退休:退休证或劳动部门审批的退休审批表,但是已满法定退休年龄的(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免提供;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劳动部门出具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证明和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
(三)死亡或宣告死亡:死亡(火化、销户)证明或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或子女或父母)申请提取的:配偶继承的,提供结婚证或关系证明;子女或父母继承的,提供关系证明。非第一顺序继承人申请提取的,需提供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判决书、受遗赠公证书等)。提取资金汇入原缴存人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汇入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四)出境定居:户籍注销证明或出境定居证明;
(五)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民政部门制发的有效低保领取证;
(六)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未在异地缴存:劳动部门或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满1年),且个人账户须封存满1年;
(七)购买自住住房:株洲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可凭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湖南省范围内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购房,凭不动产权证申请提取。不动产权证能在购房地官方房产信息网站查询到备案;查询不到备案的,通过该套住房已抵押贷款的信用报告、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等予以确认;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直系亲属关系(父母、子女)共同购房的,需提供双方关系证明;
1.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首付款20%以上)。
2.购买再交易自住住房的,应提供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契税完税凭证、纳税申报表。
3.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准购证明文件、购房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4.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应提供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协议)、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契税完税凭证。
5.购买公有住房的,应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协议)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6.购买拍卖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
(八)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对建房的真实性,须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工程主体建造一层以上方可办理提取;
1.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建设规划许可证明材料。
2.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旧房翻建许可证明材料。
3.湖南省范围内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建房:须在领取不动产权证之后,比照购买现房确认方式办理。
(九)大修自住住房:大修是指本栋(套)房屋需牵动或拆换部分主体结构,如承重墙、预制板、承重梁、大面积屋面结构严重损坏的房屋而非室内装修。须提供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等级为C级及以上的《房屋安全鉴定通知书》、土建开支凭据,由管理部派员现场予以核实,确认大修工程在建后方可提取;
(十)偿还湖南省范围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
1.偿还省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借款合同;本人在管理部服务大厅查询当月的个人信用报告;放贷银行出具的前12期注明贷款本金余额的近期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2.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前12期贷款对账单;结清贷款的,另须提供贷款结清证明。
(十一)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居住:除基本资料外无须提供其他资料。
第十条 管理中心已与不动产、民政、社保、商业银行、公安、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能通过核查获取相关信息的,职工可免提供对应的证明资料。
第十一条 缴存职工作为司法机关被执行人,符合第四条或第五条提取条件的,在保障其依法享有的基本生活及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进行强制执行。
第四章 提取办理
第十二条 管理中心设立服务窗口和网上营业大厅接受并办理提取业务。对符合提取条件的,提取申请人材料齐全,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应予即时受理;需对申请材料进一步核查的,应在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对不符合提取条件的,管理中心不予受理,但须告知原因。
第十三条 符合第四条提取条件的作销户提取,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全部本息余额。提取时须符合:
(一)职工所在单位已将住房公积金全额缴存到账,且个人账户状态为封存;
(二)职工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
第十四条 符合第五条提取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至少保留100元。每次提取时间应间隔12个月以上,但结清同笔住房贷款提取,以及租房提取后又申请购(建)房提取除外。提取申请人离异6个月后,原配偶名下不动产权信息情况,不影响其提取申请。单位欠缴公积金3个月以上(含3个月),暂停办理职工个人非销户类提取业务。各类提取次数和提取额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同套(栋)房屋“提了不贷、贷了不提、限提1次”。共有产权的自住住房,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按份额核算提取额度;提取申请人与其配偶以外的他人共有且未明确产权份额的,按均等份额核算提取额度。除上述基本规定外,还应分别遵守以下规定:
1.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人须为房屋权利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办理购房提取。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房的,在合同备案之日起2年内,或不动产权证发证日期起1年内申请提取;非配偶非直系亲属关系共同购房的,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的,购买湖南省内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住房的,以上三种情形在不动产权证出证1年以上、2年以内申请提取。有提取记录的再交易自住住房,提取间隔时间必须满2年;提取未满2年发生产权转让的,需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同一套住房房屋权利人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以购房合同或契税凭证载明的交易额为依据)。
2.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申请人须为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自相关证明出具之日起2年内申请提取。房屋权利人及其配偶合计提取额不得超过180平方米(每平方米3000元)的核算总额。
(二)偿还湖南省范围内商业银行住房贷款或株洲市行政区域以外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限每年提取1次。提取申请人必须为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办理的住房贷款,借款人配偶在借款合同内未明确为共同借款人,但为该套房屋共有产权人的,可认定其为共同借款人。同套住房已做过购房提取的,不再受理偿还购房贷款本息提取业务;
1.提取金额不超过前12个月还款额之和。
2.偿还住房贷款12个月以上,方可申请还贷提取,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贷款本息。贷款结清后申请提取的,限在结清之日起3个月内凭结清证明办理,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结清金额(还贷期间从未提取公积金的,提取金额不超过贷款金额)。
3.偿还异地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提取金额应剔除在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因偿还本套房屋住房贷款已提取、划扣或对冲还贷的金额。
4.职工家庭只能以同套住房上一年度的还贷额作为提取额,前一套住房贷款结清后,可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前一套住房贷款未结清却申请第二套住房还贷提取的,则不得重新申请前一套住房还贷提取。
(三)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每年可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支付租房。已婚职工家庭每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10000元,夫妻提取金额合并计算;单身职工每次租房提取金额不得超过7200元。
第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由本人柜面或网上申请办理,提取的资金通过银行划账支付。委托提取的资金只能划入职工已关联的银行账户,或相关法律文书指定的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偿还商业银行购房贷款本息的,需提取申请人本人来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婚姻存续期间办理的住房贷款,借款人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申请提取的,需借款人本人来管理部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第十七条 委托提取须职工本人已办理借记卡关联住房公积金业务。
本人因故不能亲自办理提取业务的,可委托他人办理。委托配偶、直系亲属(限父母、子女)和单位专管员提取的,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关系证明资料和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人提取的,须提供提取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已开通网上平台受理渠道的提取业务,原则上不予办理委托提取。
第十八条 管理中心负责收集、整理、分类装订提取资料,予以归档保管。
第五章 提取监督
第十九条 管理中心要加强对提取业务的稽核和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违纪的问题。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因违规审核审批而造成骗提的,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虚构提取条件,套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则随之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