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遇职场霸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法院怎么判?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15日,杨某入职某医疗公司,双方订立两次期限均为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岗位为商务部经理,岗位职责是领导团队招投标、项目结算、团队内部管理以及跨部门沟通等。2023年2月17日,某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杨某调整工作内容,承担审计工作。杨某表示其不熟悉审计工作内容,拒绝调岗。于是,刘某要求人事经理给杨某单独安排一个办公室,工作内容是抄《心经》一百遍,并在全公司发布公告,通报对杨某的相关安排。次日,杨某的办公电脑、文件等均被收走,办公桌上只有一本《心经》。2023年2月24日,杨某以某医疗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其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3月1日,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仲裁请求
要求某医疗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25000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杨某的仲裁请求,一审、二审判决结果与仲裁裁决结果一致。
案例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是,某医疗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提供劳动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条件主要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为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物质和基础条件,如必要的劳动工具、设备、工作场地(工作地点)以及技术条件和其他工作条件等。杨某的工作岗位为商务部经理,某医疗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未经杨某同意,停止杨某商务部经理工作,并要求其每天抄写《心经》,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商务部经理岗位职责严重不符,且某医疗公司在谈话次日也实际撤掉了杨某的办公电脑、办公用品,并在其办公桌上摆放《心经》,某医疗公司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为杨某提供劳动条件。杨某据此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符合前述法律规定,故仲裁委员会支持了杨某的仲裁请求。
仲裁委员会提示
近年来,有关“职场霸凌”的话题热度居高不下,这既是社会问题,更是法律问题。用人单位乃至管理者个人滥用管理权,未给予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条件,对劳动者给予不公平的对待及处罚等行为,既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的职场风气,更与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合理运用该权利,对职工的管理行为应基于生产经营的切实需要,而不能以其他目的为导向。在涉及制定规章制度、调整岗位、调整工作地点、改变工作内容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尊重约定、诚恳协商,充分考虑员工意愿,不得利用其强势地位剥夺员工正常工作的权利,更不能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职场霸凌甚至打击报复,从而给员工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员工在日常履职时应提高对职场霸凌或隐形霸凌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有权拒绝超过管理边界的不正当要求,并注意保留证据,及时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坚决抵制职场霸凌行为,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开放透明的沟通机制,营造健康、和谐的职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