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车主聘用的驾驶员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简介】
刘某购买货车挂靠在某物流公司名下,随后聘用货车司机王某为驾驶员,并按月向王某发放工资。一天,王某在装完货后上车整理篷布时,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后来,王某所受伤害被鉴定为工伤。王某要求物流公司和车主刘某支付工伤赔偿费。物流公司称其系刘某聘用,与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不应当支付。刘某称,王某虽然受雇于本人,但事故是王某弃用遥控器、违章操作导致,应当由王某自行承担责任。因协商未果,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物流公司支付其工伤赔偿费28万元。仲裁委裁决支持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挂靠车主聘用的驾驶员发生工伤,被挂靠单位是否承担责任?主要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是挂靠车主聘用的驾驶员与物流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刊载安徽案例的观点,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本案中,刘某购买车辆挂靠在物流公司,然后聘任驾驶员王某,并对王某下派工作任务、发放劳动报酬、进行管理培训等,根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王某与物流公司(被挂靠单位)无实质的人身依附关系,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能认定为劳动关系。
二是物流公司对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是否应承担工伤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认定工伤要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没有劳动关系,劳动者受到事故伤害,单位一般不予工伤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该规定中明确了被挂靠单位是赔偿责任主体。此种情形下,驾驶员的工伤认定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本案中,王某驾驶的车辆是刘某挂靠在物流公司且以物流公司名义对外经营,因此,物流公司应当承担王某的工伤赔偿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属于不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对劳动者在工作中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特殊情形,是对传统工伤认定的一个突破。主要是为了保护类似货车司机、农民工、外卖小哥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群体,解决他们因为职业伤害陷入贫困的后顾之忧。值得注意的是,工伤认定采用无过错原则,也就是即使劳动者违章操作导致事故发生,也不影响工伤的认定(法定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除外)。司法实践中,对这些特殊群体的劳动者受到职业伤害直接认定为工伤的做法,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增强了人民群众的获得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4年第一期《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刊载安徽案例观点。
个人购买的车辆挂靠其他单位且以挂靠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其聘用的司机与被挂靠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认定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江苏工人报 连法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