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发出offer后又反悔,劳动者能否要求赔偿?
案情简介
李某原系济南某家居用品公司设计师。2024年6月25日,李某通过某招聘平台了解到济南某建筑公司全屋定制产品设计师岗位并前往面试。次日,该公司人事通过某招聘平台告知其通过面试。2024年6月27日,李某通过微信向该公司人事索要正式录取通知书,被告知没有正式的录取通知书,但随后公司人事通过某招聘平台向其发送录用邀约一份。李某因与前家公司尚未办理离职手续,与济南某建筑公司人事通过微信沟通确定于2024年7月5日正式入职。2024年7月2日,李某解除了与前家公司的劳动关系。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与前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第二天,新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有合适的设计师已经入职了,你不用来了”。这下李某傻了眼,他认为济南某建筑公司单方面反悔违约,导致自己处于失业状态,五险一金处于断交,并且在一段时间内未找到新的工作,要求济南某建筑公司补偿自己两个月的工资。
法院审理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济南某建筑公司与李某明确可于2024年7月5日入职,李某有理由认为自己已被济南某建筑公司录用,并对此产生合理信赖。李某基于此合理信赖与原任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又收到济南某建筑公司拒绝入职的消息。李某基于济南某建筑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向原任职公司辞职,却因济南某建筑公司的缔约过失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李某在辞职后一个月时间内处于失业状态,故李某主张损失赔偿有事实依据。综合济南某建筑公司的过失程度、李某与济南某建筑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等,法院酌定济南某建筑公司赔偿李某缔约过失损失为一个月工资。
法官说法
求职者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本案中,李某收到的offer(录用通知)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劳动合同,此时其与公司之间并没有建立起正式的劳动关系,所以李某不能就此向劳动仲裁部门主张权利。但是,offer在法律意义是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但追究公司的缔约过失责任,不能通过强制公司和求职者履约的方式,求职者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等方式向公司主张损失赔偿。如果求职者为了入职新公司放弃了之前的工作,在新公司撤销offer后又处于失业状态,新公司通常需要向求职者支付1-3个月的工资。具体赔偿损失的金额需要求职者提供相应的证据。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同时要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录用条件、薪资待遇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来源:历城法院
编辑:马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