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龄人员上班途中遇交通事故,能否被认定为工伤?
★案情简介
某公司与史某签订了自2022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的聘用协议。2022年7月26日上午,史某骑电动车从住处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颈部骨折。史某于1969年出生,为农村户口,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事发后史某向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史某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未予受理。
史某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2]行他字第13号《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史某在与公司签订为期1年的聘用协议时以及发生交通事故时,均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史某也无法提供足以证明其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或公司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证据材料,人社局根据现有证据认定史某的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受理条件,并无不当。
★唐毅律师点评
对于超龄务工人员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后能否认定工伤的问题,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对此有过两个相关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和〔2012〕行他字第13号),但各地人社部门以及司法实践的具体适用标准不尽相同。
就上海而言,在没有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者法院判决确认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只有满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二条之规定,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即仅限两种情况:第一,超龄劳动者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超龄前后始终在同一单位工作的;第二,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本案中,史某虽不符合上述工伤认定的条件,但仍可以通过民事侵权诉讼等其他救济途径来获得赔偿。
随着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政策的实施,相信对于超龄劳动者用工关系的界定以及能否享受工伤保险权益的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作出相应调整。
(劳动报 唐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