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场新人—— 谨防试用期被侵权
在实践中,试用期薪酬约定、加班、解聘等方面的用工争议并不少见。时值高校毕业生求职高峰,这批初涉职场的劳动者,更要谨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警惕试用期内被侵权的现象。
试用期工资不可随便定
案例
高校毕业生小楚应聘某投资公司,双方劳动合同约定转正后月保底工资5800元,外加业绩奖。因家有急事,小楚在试用期刚过一个月后提出辞职。公司同意,支付了试用期工资3600元。小楚觉得,即使根据转正后的保底工资的80%来算,试用期工资也不至于这么少。公司回应称,他是试用期员工,没给公司创造效益,只能拿这么多。
分析
公司说法错误,试用期工资不能随意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本案中,双方约定转正后保底工资5800元,那么小楚试用期的工资至少为保底工资的80%即4640元,投资公司应予以补足。
试用期也不能白加班
案例
2023年7月,查某大学毕业后入职某科技公司。试用期内,查某常常被公司要求加班。他要求公司补发加班工资,公司却说,安排新进员工加班是考察员工在试用期是否有工作激情的一种方式,因此,试用期内员工没有加班工资。
分析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且不能以补休代替。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劳动者,并不以劳动者是否处于试用期而不同。
本案中,公司安排查某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便有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试用期里也不可随意解聘
案例
谢某大学毕业后,应聘到某网络公司工作。试用期未满,谢某便被公司以“老板认定为试用不合格”为由解聘。谢某认为自己并无失职行为,让公司给出“不合格”的依据,公司无法提供。谢某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分析
谢某的诉求应获法律支持。《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赋予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前提是用人单位要提供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依据。这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网络公司不能提供依据证实谢某存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仅凭公司个人意愿作出解聘决定,显然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