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期间摔伤致残,赔偿责任谁来担?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阅读量:62 时间:2025-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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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案说“典”

  槐法案例【2024】120

  劳动者提供劳务时不慎从卡车摔下受伤,在涉及雇佣者、车主、运输公司的情况下,赔偿责任应当如何分配?劳动者自身是否也应承担部分责任?本期以案说“典”,通过槐荫法院刘梅法官审理的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共同了解相关法律问题。

  案情回顾

  老张经孙某介绍至某工地开渣土车,工作时间为晚上21点至凌晨4点。2022年5月凌晨4点,老张在槐荫区某村停车场停放渣土车,下车时不慎摔伤,同车人员拨打120急救电话,送至医院救治。后孙某将一天的工资400元转入老张儿子的帐户中。该工地所建工程的运输单位是莲花公司,涉案渣土车所属公司为坦途公司。

  老张出院后,经鉴定因事故导致八级伤残,后来因医疗等费用的赔偿数额未能与涉案公司及个人达成一致,故而将坦途公司、莲花公司、孙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30余万元。

  孙某辩称,他只是给老张介绍活儿,并未实际雇佣人,故其不应当承担责任。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该案的损害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系因老张在下班后,夜间工作导致疲劳意识不清的情况从涉案车辆下车时,不慎从驾驶室跌落受伤引起。老张的摔伤与自身状态有重要的关系,而与跟车的小张(老张之子)其跟车目的就是提醒老张的安全,故法院认定老张对于摔伤应当承担50%的责任。老张并非坦途公司司机,系孙某临时雇佣,显然坦途公司对自己公司车辆存在严重的管理过失,故坦途公司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40%的赔偿责任。虽然孙某辩称,实际雇佣人另有他人,并非其本人,但未提交任何证据,也未向法院提供所谓“实际雇佣人”的身份信息,故对于孙某的抗辩理由,法院未予采信,孙某应当承担本次事故的10%的赔偿责任。老张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莲花公司在其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判决坦途公司、孙某按照法院认定的份额向老张承担赔偿责任。刘某不服,上诉至济南中院,二审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关于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时,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责任分担原则。具体来说,如果劳务者在过程中受到伤害,可以向接受劳务的一方主张赔偿,赔偿的数额取决于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例如,如果接受劳务的一方未能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那么他们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如果提供劳务者因自己的疏忽导致受伤,那么劳动者自身也需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本案中,老张在疲劳工作后失足摔伤,受伤事实与其自身状态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一定的责任。坦途公司作为车主,对下辖车辆的管理疏于监督,存在明显过错,理应承担管理缺失之责。而孙某作为雇佣者,与老张形成劳务关系,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个人之间劳务用工日益广泛,用工人和劳动者均应增强安全意识,把生命安全始终放在第一位。一方面,用工者应加强安全防护,为劳动者提供规范的用工环境和安全保障,并随时提醒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自身安全;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安全意识,尽量与用工者签订书面合同,规范施工,合理避险,防止因自己的过错而承担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撰 稿丨薛 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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