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案|员工接受培训后离职 培训费要赔给公司吗

来源:壹人事 阅读量:48 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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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说案】

  原标题:员工接受培训后离职 培训费要赔给公司吗(主题)

  是“岗前培训”还是“高阶技能课”成判断费用返还与否的关键(副题)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吴铎思 实习生 郭美琳

  为员工提供培训以及支付相关正常费用,属于用人单位应尽的基本职责。那么,经过培训后,员工离职了,企业能否要求职工返还培训费?近日,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9月,张某入职新疆某有限公司,担任咨询主管。2022年5月,双方签订《员工培训与服务期协议》,约定公司委派张某学习短视频拍摄及剪辑技术,费用2.98万元,服务期2年。2023年5月,双方又签署《商业秘密保护协议》,约定张某离职后2年内不得从事竞争业务。

  2023年6月,张某以个人原因离职,后其父亲成立经营范围类似的新疆某咨询有限公司,张某随即入职。新疆某公司认为张某违反协议,要求其返还培训费2.98万元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

  2023年10月,新疆某公司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张某赔偿培训费2.98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62万余元、张某向公司支付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2024年4月3日,当地仲裁委员会裁决,张某返还某公司培训费2.98万元;张某支付某公司违反竞业限制违约金30万元。

  张某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庭审过程】

  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新疆某公司为张某提供的短视频拍摄及剪辑技术培训属于岗位基础技能培训,且公司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培训费用支出,判决张某无需返还培训费;同时认为张某作为项目经理不属于高级管理人员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且公司在张某离职后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判决张某无需支付违约金。

  该公司不服,上诉至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中,该公司提交新证据及张某转岗后薪资上涨记录,说明其培训不是普通岗前培训,而是公司为了培养张某承担新业务而单独安排的“高阶技能课”,张某涨工资的事实说明培训确实有效。

  因此法院认可费用应由张某部分返还。双方自愿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张某岗位涉及公司核心业务信息,因此法院认定张某即使不是传统“高管”,也需遵守竞业限制。

  【审判结果】

  法院最终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张某返还公司培训费1.2万余元并支付违约金4.4万余元。

  【以案说法】

  一般情况下,公司培训未上岗无需交培训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若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但这里的培训是指专项培训,且培训费用较高。若只是公司内部的一般性培训,未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方面的特殊投入,劳动者无需交培训费。如果公司以未上岗需交培训费为由要求劳动者交钱,劳动者可拒绝,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该案中,公司为张某安排的短视频拍摄、账号运营等培训,目的是为拓展新媒体业务而设计的专项技能训练,内容具有岗位针对性和业务提升性,符合“专业技术培训”特征。

  对于张某是否属于“其他负有保密义务人员”。法院认为,双方签订了《商业秘密保护协议》,明确张某负有保密义务,且张某在辞职后入职了范围类似的公司,行为违背了劳动者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应遵守的竞业限制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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