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上班第5天身亡,公司7天后办社保 工亡补助金该由谁支付?

来源:现代快报 阅读量:65 时间:2025-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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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男子上班第5天身亡,公司7天后办社保(主题)

  工亡补助金该由谁支付,法院判了(副题)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李子璇

  淮安男子张某入职某运输公司担任货单审核员。入职第5天,张某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事后,张某家人、用人单位和社保中心闹上了法庭。社保中心认为,张某发生工亡事故时处于未参保状态,拒绝支付工亡补助金。用人单位则认为,自己在法律规定的30天期限内,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这笔钱该社保中心付。那么,到底谁该支付工亡补助金呢?

  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张某到该运输公司应聘货单审核员,收到入职通知书后,他如期到公司上班。谁知,就在第5天,张某上班途中遭遇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身亡后第7天,运输公司为其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张某所受伤害经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亡。张某父母与运输公司均认为,单位已经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属于参保人员,因此共同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要求社保中心支付张某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

  社保中心经审查发现,张某发生工亡事故时处于未参保状态,没有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运输公司在工亡事故发生后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的行为,既不符合办理社保登记的情形,也不符合由社保中心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条件,故拒绝支付。

  张某父母不服,认为某运输公司在法律规定的30日期间内,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就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社保中心不予支付的行为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社保中心支付张某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共计92万余元。

  运输公司作为该案第三人,认为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已经在法定期限内为张某办理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由社保中心支付原告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经审理认为,社会保险30日办理期不是免责期。本案中,张某从入职到发生工亡的5天期间内,第三人某运输公司没有为张某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张某在发生工亡事故时属于未参保状态,与社保中心之间未建立工伤保险关系,故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原告及第三人均提起上诉,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该案的纷争,缘于原告及第三人对用人单位应当自“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职工申请办理社保登记的错误解读,认为用人单位只要在职工入职后三十日内登记办理社保,就当然享受社保中心给予的相关保险待遇。法官在此提醒,自用工之日起即具有发生工伤的风险,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就已经存在。法律规定的“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社保登记期限,是给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保登记业务设定的期限,并不能以此反向推定只要在“三十日内”办理了社保登记,发生工伤的待遇就由社保基金支付。用人单位应为新入职职工自上班第一天起及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以实现充分且必要的工伤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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