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需先孕检、怀孕即不录用 合法吗?

来源:人民日报 阅读量:55 时间:2025-04-17
社群 HR社群

  原标题:入职需先孕检,怀孕即不录用,合法吗?

  【案情】

  严女士收到某公司发来的入职通知,告知她已成功应聘。除写明薪资、报到时间等信息外,还要求提供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检查报告,该检查通常用来诊断是否怀孕。严女士同意入职并向原公司辞职,检测发现自己已怀孕,于是将该情况如实告知。几天后某公司突然通知,因规划调整岗位取消,不再需要她入职。而在其他平台上,该公司仍在发布相同岗位招聘信息。

  严女士以该公司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恶意取消岗位为由诉至法院。被告公司则辩称,该入职通知是借鉴了相关模板,不清楚HCG是怀孕检测,更不存在就业歧视,取消岗位是发展需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将孕检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违反妇女权益保障法,在得知应聘人员怀孕后,又恶意取消招聘岗位,存在就业歧视行为,侵害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最终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赔偿严女士相关损失3万余元。

  【说法】

  法官表示,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怀孕女性作为劳动者,与其他劳动者一样享有平等就业权,且这一权利受法律保护。

  同时,怀孕既是个人隐私,也是女性公民基本权利,入职前女性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没有告知怀孕情况的义务,强制孕检更侵犯了平等就业权。因此,对用人单位入职前需要进行孕检的要求,劳动者可予以拒绝。

  在劳动合同签订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产生了一种特殊的信赖关系,因此产生的信赖利益受法律保护。一般来说,劳动者收到录用通知后基于信赖,可能会辞职或者拒绝其他入职邀约,此时一旦撤销录用,劳动者就要重新寻找就业机会,导致一段时间内的工资收入损失。该损失是用人单位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而造成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进行赔偿。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日报记者倪弋整理)

壹人事目前可提供社保账户托管电子工资条节日福利员工花名册智能入职积分福利员工学习移动考勤员工体检等一站式人力资源服务。咨询壹人事“在线客服”或致电400-189-1900了解更多,也可以点击官网顶部【注册】,体验壹人事的各项产品。




产品与服务 产品与服务 更多 >
热门HR资料下载

热门HR资料下载

更多 >
热门总榜

热门总榜

换一换
1
2025就业趋势分析:年年都是「史上最难就业季」,数据上就业到底怎么样?
2
济南:2024年养老保险基数调整补缴常见问题?
3
浙江2024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结算补缴操作指引来了!
4
深圳:2025年医保门诊统筹报销额度有提高!
5
壹人事员工学习常见问题解答汇总
6
肯德基涨价,鸡肉不背锅
7
深圳社保新规!2024年7月起不再自动扣费,需自行申报缴费!附操作流程及注意事项
8
东莞:2025年1月起,医保缴费基数有调整
9
壹人事平台2024年12月社保缴费截止日
10
员工受指派参加其他公司团建受伤算工伤吗?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