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可否要求病假员工 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案例简介
2012年10月21日,万某入职上海某模具公司当操作工。公司与万某之间签订过多份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为2020年10月2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在万某入职时向其送达了《员工手册》,其中规定,如公司对员工请病假存疑的,员工应配合公司至指定医院进行复查。同时规定,员工连续请病假一个月,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配合的属严重违纪,公司有权不批病假,并有权按照旷工处理。
2020年8月22日起,万某因自身疾病腕关节损伤为由持续向公司请病假。2021年1月4日公司要求万某至公司指定医院进行复查。万某配合至医院进行复查,医院经诊断万某确实存在腕关节损伤,并又开具了2021年1月11日至2021年1月24日的病假单。
2021年1月18日,公司要求万某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不做将按旷工处理。万某认为自己是因疾病请病假,就拒绝了公司。2021年1月22日公司向万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属严重违纪,且从2021年1月11日起公司未批准万某请病假的申请,万某未至公司上班属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万某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
本案经劳动仲裁,法院一审及二审程序,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公司需向万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律师点评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李华平律师:本案主要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有关病假员工不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属于严重违纪的效力认定问题。
一、劳动者病假真实有效,按旷工处理,无法律依据。
劳动者患病需要暂停工作进行治疗或康复而请假,是法律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法定休假权利,劳动者应依照用人单位规定的请病假流程办理请病假手续。本案中,万某已按照公司《员工手册》的规定和公司要求至指定医院进行复检,医院在复检过程中给万某开具了为期两周的病假单,该病假真实有效。用人单位以万某从2021年1月11日起的病假未经用人单位批准为由,属无故未正常出勤按旷工进行处理,没有法律依据。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规章制度内容属于无效条款。
万某是因自身疾病而请病假,其依法享受医疗期的保护,且非法定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连续请病假一个月的,公司有权要求员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拒不配合的属严重违纪的规定,加重了劳动者义务,属于“免除自身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无效条款。因而用人单位以万某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属严重违纪的理由不成立,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应向万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劳动报 王余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