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印发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岗位应得报酬

来源:中工网-工人日报 阅读量:737 时间:202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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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天津印发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引题)

  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岗位应得报酬(主题)

  中工网讯(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张玺 通讯员 程志会)日前,天津市人社局印发《天津市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进行约定,该计算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的,以劳动者应得工资扣除加班加点工资后的数额作为加班加点工资计算基数。

  《细则》同时规定,用人单位通过互联网平台招用、管理劳动者,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根据实际用工情况,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劳动管理、有明确的工作任务要求的,双方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订立电子劳动合同,电子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通过电子劳动合同平台订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细则》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不缴纳或少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约定无效,应视为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此外,《细则》规定,用人单位应与女职工协商确定产假期间待遇标准,该标准不得低于女职工休产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享受相应天数的生育津贴。女职工产假期间待遇标准除以30.4天乘以产假天数,高于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应将差额部分发放给女职工本人。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协商确定的待遇标准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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