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不给工资涉嫌违法 民警积极调解
来源:平安沙坪坝
阅读量:694
时间:2023-01-13
近日,沙区110快处三大队民警接到一女子报警称,公司在试用几天后将其辞退,并以试用不合格为由拒付工资。
民警来到报警地,报警人林某说,几天前,林某与李某一道应聘来到这个公司,与公司约定好试用期7天,昨天公司通知林某和李某,说试用不合格,两人都被辞退了,林某和李某觉得很是委屈,明明上了几天班为什么拿不到工资?因与公司沟通未果,于是报警求助。
对此,该公司管理人员王某称,“我们当初在招聘的时候就与林某、李某说好了的,试用期不合格就走人,没有任何报酬,林某是在试用期间,我们认为她不合格让其走的,所以不用支付工资。”
民警进行了调解,现场解释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并告诉王某,不管是当时双方的约定还是其单位内部的规定,只有合法才有效力,否则会带给单位不利的后果,试用期不给员工工资的行为是违反巜劳动法》的。通过民警耐心细致的宣传教育,该公司与林某、李某达成调解协议,两人试用期均为4天,公司当场支付每人300元工资,林某、李某不再追究此事。
民警提示: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除获得劳动报酬外,还应享受与正式员工相同的保险福利待遇。也就是说,在试用期内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可以终止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应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否则就违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