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8日起,感染新冠不再享受正常工资!只能算病假!
来源:壹人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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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3-01-04
重大变化!
经国务院批准,自2023年1月8日起,解除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采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
这有什么变化?变化大了!除了这些日常防控的区别:
“乙类甲管”之下,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劳动者感染后隔离期间可以领取正常薪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2020年1月20日,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了2020年第1号公告,明确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据此,劳动者感染新冠肺炎后,将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正常发放工资报酬。
而2023年1月8日之后,在“乙类乙管”政策下,劳动者感染新冠,将不再适用以上条款。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将可以不再发放正常工资报酬!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来,没有约定的只能当作病假处理!
对于个人而言,生命和健康才是第一位,要做好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 继续坚持戴口罩、勤洗手等良好卫生习惯,在公共场所保持人际距离,及时完成疫苗和加强免疫接种;患有基础疾病的老年人、孕妇、儿童等尽量减少前往人员密集场所;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减少与同住人接触,按照相关指南合理使用对症治疗药物,做好健康监测,如病情加重及时前往医疗机构就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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