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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的那些事儿,你都了解吗?

来源:今日头条 阅读量:474 时间:2022-11-18

   用来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互相了解、互相适应。

   一般来说,

   入职的时候,

   就会约定好试用期的时长,

   没有试用一半又觉得不合适、

   延长试用期的道理。

   就像去买水果,

 

   跟老板商量一下,

   尝一两个试试酸甜还行,

   一直尝,又不买,

   这就有点不合适了吧?

   但实际上,

   这样霸道的“顾客”,

   并不少见。

   考核不合格、了解还不深入......

 

   都是他们 “无限试吃” 的借口。

   互联网上,

   也有人分享了

   自己被延长试用期的维权经历。

   近日,

   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

   有劳动者遭遇了用人单位的 “奇葩操作”。

 

   入职两年多,

   签了 5份 劳动合同,

   约定了 5次 试用期,

   其中有 4次试用期被延长……

   关于试用期,

   劳动法到底是咋规定的?

   一再延长

   最终仍被辞退

 

   遭遇这些“迷惑操作”的陈先生,

   在2018年6月入职北京一家公司。

   入职两年多以来,

   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双方就签了5份,

   每次签合同,

   都约定了一段试用期。

   签完过段时间,

 

   公司又通知他,

   说好的3个月试用期,

   又要延长至6个月。

   2020年12月,

   两年试用期结束后,

   等来的不是转正,

   却是公司以他“不能胜任岗位”为由,

   发来的 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陈先生就此提请了劳动仲裁申请,

   后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为何陈先生的试用期会被不断延长?

   公司表示,

   是陈先生反复恳求公司延长试用期,

   及多次签订劳动合同,

   才导致多次约定试用期。

   但双方合同中约定的工资,

 

   是每月8000元,

   根据陈先生提供的工资发放记录,

   公司一直按照5000元工资标准发放。

   对此,法院认为,

   该公司的做法,

   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规定,

   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延长试用期

 

   需谨慎!

   所谓试用期,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

   双方为了互相了解,

   而协商约定的考察期限。

   那么,

   如果劳动者的考察不合格,

   用人单位可以延长试用期吗?

 

   记者梳理发现,

   关于此类案件,

   各地司法实践的观点并不统一。

   2015年,

   北京的吴先生入职一家公司,

   双方约定试用期三个月,

   到时间后,

   双方又签订了延长试用期协议,

 

   把试用期又延长了一个月。

   后来在处理争议时,

   该公司坚称,

   延长试用期的行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且延长以后的试用期,

   也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但法院认定,

 

   该行为 明显违反现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判决吴先生按时转正。

   在2016年的另一起劳动争议案件中,

   法院则给出了不同的判决。

   当事人杨女士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

   与公司协商后,

   约定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

   对此,法院认为,

 

   由于在第一个试用期内,

   杨女士没能得到用人单位的肯定,

   延长试用期,

   其实是给了她一个工作机会,

   对她是有利的,

   且也得到了她的同意,

   延长后的试用期时长也并未违反规定,

   因此该延长行为合法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

   试用期长短受到劳动合同期限限制,

   其中三年以上固定期限

   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那如果延长的试用期,

   超过了法定时长怎么办?

   律师表示,

 

   用人单位应按照试用期满的月工资标准,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有权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

   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特殊情况下的

   试用期延长

   “结合现有的法律、

   法规规定以及司法实践,

 

   一般不建议延长试用期,

   但是部分省份以及地区,

   支持‘特殊情况’下的

   试用期的顺延、中止等情形。”

   律师告诉记者。

   例如,

   根据相关文件,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

 

   若因疫情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上班,

   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灵活的试用考察方式,

   考核劳动者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或可与劳动者协商顺延试用期。

   《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患病

   或者非因工负伤须停工治疗的,

   在规定的医疗期内,

 

   试用期中止。

   尽管法律对试用期延长有特殊规定,

   但通常情况下,

   作为用人单位,

   应当严格遵守法律

   对于试用期次数的限制规定。

   说好了,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

 

   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不能说改就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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