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诊疗目,这些工伤保险小知识
近期有不少当事人向我咨询这样的问题:职工因工受伤,需要到医院治疗、去康复医院康复,但有一些治疗项目、用药等并不在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里面,这些支出保险基金拒绝报销,单位也拒绝承担,怎么办?
不卖关子,先说方案: 无特殊情况的,这部分支出由单位承担。
对于工伤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的承担问题,部分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33条规定:
治疗工伤所需医疗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本市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按照本市有关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用药范围以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等规定执行。
工伤人员到工伤康复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国家和本市工伤康复服务项目、工伤康复诊疗规范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人员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所需医疗费用不列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根据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对于超出上述目录和标准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是由用人单位还是工伤职工负担,当前法律法规未作直接明确的规定,应依据工伤保险立法精神、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以及法理进行综合、体系考量,具体如下:
1、无特殊情况的,这部分支出由单位承担;
2、如单位认为无需承担,需要举证证明职工系过度治疗、非必要开支等。
3、如单位拒绝承担,职工可以就此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