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
【导语】: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发布沈阳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政策解读,政策中主要变化有取消与养老保险捆绑关系、取消参保人员强制补缴和追溯报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详见正文。
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满足灵活就业人员参保需求,近期对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相关政策进行了修订。现将政策中主要变化解读如下。
一、取消与养老保险捆绑关系
原有政策中,非我市城镇户籍灵活就业人员以灵活就业身份参加我市职工保险,需先参加我市养老保险。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中取消或放宽与其他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捆绑等限制性规定的要求,我市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策中取消了需首先参加养老保险的限制条件。
二、取消参保人员强制补缴
原有政策中,新参保人员参保时需根据不同情况补缴从2004年或25周岁起至参保时的医保费用;中断缴费后再次缴费需缴纳中断期间的医保费用。按照《转发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关于加强和改进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医保发〔2020〕15号)规定“各统筹地区不得强制要求参保人员连续参保并补缴断缴年份的保费”“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职工医保的,可不补缴断缴期间的医疗保险费”的要求,新政策修订后,取消了强制补缴医保费用规定,新参保人员不需补缴从2004年或25周岁至参保期间的医保费用,同时中断缴费取消了强制补缴。
三、追溯报销中断缴费期间发生医疗费用
原有政策中,欠费期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不予报销。按照《国家医保局办公室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医保办发〔2020〕43号)中相关要求,新政策修订后,因转移接续、跨制度参保等原因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补缴后中断缴费期间的医疗费用可追溯报销,同时不设置待遇等待期。
除上述外,在新修订的政策中,按照从基金安全和上级规定统筹考虑后,对新参保、缴费前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等人员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
总体看,此办法在原有政策修订后参保覆盖面进一步扩大,将我市城镇户籍以外未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群纳入参保范围。此外,参保人不需强制缴纳欠费期间的医保费用,中断缴费3个月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补缴费用后医保可追溯报销,将进一步减少绝大部分参保群体的费用负担。下一步,我市将继续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待遇等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