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积金基数,50个地区已正式公布公积金上下限
定了!HR小伙伴们关注的北京住房公积金2021年的基数终于公布了!50个地区已正式公布公积金上下限。话不多说,快看看你所在的城市公积金上下限是多少。
上海市
一、缴存基数
据上海公积金信息,自2021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9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20年月平均工资。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超过31014元,最低不低于2480元。
(一)2021 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 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 4342 元;补充住房公积金 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 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 3102 元。
(二)2021 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 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 348 元。补充住房公积金按 职工本人和单位各 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 248 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参照执行。
北京市
一、 缴存基数
2021 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 28221 元;月缴存基数下限为 2320 元,领取基本 生活费职工的月缴存基数下限为 1624 元。
附:北京市社保缴费明细表
1、以最高缴费基数为例
2、以最低缴费基数为例
重庆市
一、 缴存基数
根据重庆市统计局公布的 2020 年度重庆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 限为 24595 元。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的当地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天津市
一、 缴存基数
单位根据《关于调整 2021 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津公积金委〔2021〕4 号)规定,计算 2021年度职工缴存基数。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50元,最高不得超过29730 元。
青海省
西宁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根据青海省统计局统计公布的西宁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 2020 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 24591 元,下限不得低于西宁地区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1700 元。自主缴存人员月缴存额上限为 5900 元,下限为 170 元
二、调整时间
缴存单位基数调整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2021 年 8 月 31 日。自主缴存人员月缴存额调整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2021 年 7 月 31 日。
玉树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按照玉树州统计局发布的 2021 年度全州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574 元的 3 倍即 25722 元确定;缴存基数下限按照玉树州地区最低工资 1700 元确定。
二、缴存基数审核
(一)未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请在 6 月 25 日前进行补缴;单位账户内有封存人员的,请及 时通知封存人员办理转移或销户手续。
(二)玉树州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调整时间为每年七月份。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 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期为本年调整之日起至下一年 7 月 1 日。
河南省
郑州
一、缴存单位基数上下限
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0 年度全市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 89464 元,按照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倍的意见,确定 2021 年度住房公 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22367 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5368 元。按照郑州市 2020 年度最低 工资标准为 1900 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 1900 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 190 元。
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规定
2021 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 20%。根据郑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0 年度全市城 镇私有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为 56062 元,确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14014 元,住房公积金月 缴存额上限为 2802 元;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 2800 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下限为 560 元。三、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每年调整一次。2021 年调整时间为:2021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襄阳市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2021 年度襄阳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最高为 19341 元,最高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合计)4642 元;月最低缴存基数为 1550 元,最低月缴存额(单位、个人合计)156 元。
二、调整时间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
洛阳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符合规定范围,最高不应高于 2020 年度洛阳市城镇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月平 均工资 6416.67 元的 3 倍即 19250 元;最低不应低于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 (豫政(2018)26 号),即市区(含偃师区、孟津区)、新安县、栾川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900 元;伊 川县、宜阳县、洛宁县、嵩县、汝阳县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1700 元。
二、调整时间
2021 年 7 月 8 日-9 月 20 日
湖南省
长沙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分别乘以职工本人和所在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计算公式为:月缴存额=月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单位缴存比例)。经测算,2021 年度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月最高缴存额为 6336 元,月最低缴存额为 170 元。
二、执行期限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每年度调整一次,各缴存单位应于 2021 年 7 月 9 日至 9 月 30 日办 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
株洲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株洲市统计局公布的 2020 年株洲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84738 元计算,2021 年度株洲市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 21184 元,单位和职工单边月缴存额上限均为 2542 元,合计月缴存额上限为 5084 元。此上限标准自 202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缴存单位不得超过缴存 基数和月缴存额上限缴存住房公积金。株洲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 7061 元,月缴存 额为 706 元。
浙江省
宁波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为宁波市 2020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即 33414 元;缴存基数下限为 2020 年度 宁波市市区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即 2010 元。本年度缴存基数调整后,若市政府调整我市最低工资标准, 则标准调整后新开户缴存职工在次月起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二、调整时间
2021 年度各缴存单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的时间为 6 月 22 日至 7 月 16 日 (托收日暂停办理)。单位应先办理年度基数及比例调整,再办理本单位变更业务。
杭州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杭州市 2020 年全市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 倍确 定,缴存基数上限为 32077 元;缴存基数下限为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即杭州市区 下限为 2010 元,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下限为 1660 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高于上限且不低于 下限。
二、调整时间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调整工作于 7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进行;
温州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设定上限和下限
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 2020 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 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即 24810 元;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 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 2010 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 1800 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 县、苍南县、龙港市 1660 元/月)。
二、存缴时间
各缴存单位和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当于 7 月 15 日前,可通过网上平台或窗口柜面申报年度缴存基 数调整。三、个人自愿缴存 城镇个体工商业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因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丧失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条件的个人 自愿缴存职工,应按不低于 4962 元(统计月平均工资的 60%)、最高不超过 8270 元(统计月平均 工资标准)的范围自主确定缴存基数,并按 24%的缴存比例全额缴存个人住房公积金。其中,已办 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未结清的个人自愿缴存职工,应按 8270 元作为缴存基数标准连续缴存住房 公积金。
湖北省
武汉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按 2020 年武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 倍确 定,缴存基数上限为 26,891.76 元;缴存基数下限按政府公布执行的当地在岗职工的月最低工资标准 确定,武汉主城区下限为 1,750 元,新城区下限为 1,500 元。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高于上限标准, 也不得低于下限标准。
鄂州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2021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5006 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月缴存额下限为 138 元(单位和个人缴存额合计),各单位应在上下限范围内据实计算,灵活就业人员可参照执行。
二、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每年应为本单位职工调整一次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21 年度各缴存单位集中调整时间 为 7 月至 12 月(当年 7 月至次年 6 月为调整后的缴交年度)。
咸宁
一、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标准
(一)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7〕44 号)的规定, 2021 年度我市在岗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1380 元。
(二)根据咸宁市统计局提供的 2020 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75173 元,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按不超过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计算,2021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的月最 高缴存基数为 18793 元,月最高缴存额为 4510 元(单位和个人各半)。
二、调整时间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7 月 31 日。
广东省
广州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本人 2020 年月平均工资。工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 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 号)执行。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现行标准 为 2100 元),不高于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0 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即 33786 元。
肇庆
一、 缴存基数
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 2020 年度月平均工资,且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 资标准 1550 元(根据广东省相关规定调整),不高于本市 2020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 资的 3 倍,即 22500 元。
珠海
一、 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设定为珠海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为 26820 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 限为珠海市最低工资标准 1.720 元。
二、 调整时间
2021 年 7 月 9 日前
深圳
一、 缴存基数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0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即不超 过 34860 元(2020 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11620 元×3 倍)。职工月平均工资(实行年薪制 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 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 2200 元。
佛山
一、 缴存基数
2021 年度缴存基数不得高于我市 2020 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即 23634 元。根据缴存基数及比例计算,住房公积金个人月缴存额上限为 2836 元(四舍五入取整数),单位月缴 存额上限为 2836 元(四舍五入取整数),月缴存额上限合计为 5672 元。
山西省
太原
一、 缴存基数
按照太原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20 年太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 86541 元计算,本年 度缴存基数上限为 21636 元;最高月缴存额为 5192 元(其中:单位 2596 元,个人 2596 元)。
二、 调整时间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
江西省
南昌
一、 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各缴存单位应以 2020 年(2020 年 1 月 1 日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职工本人月平均工 资作为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高于本市 2020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 3 倍,即 23444 元。2、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 5%,最高不得超过 12%。3、缴存限额。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5626 元(含单位、个人两部分),下限 26 元(含 单位、个人部分)。
江苏省
南京市
一、缴存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21 年度缴存基数为职工个人 2020 年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 计局公布的南京市 2020 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 3 倍(34500 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 2021 年职 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 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
二、 调整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 2021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请各单位在 10 月 31 日前完成基数调整工作。因 特殊情况延迟调整的应从 2021 年 7 月开始补缴。
无锡市
一、 缴存基数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月缴存基数最高限额调整为 28400 元。职工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的缴存基数最低限额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年度最 低工资标准确定,最低限额为 2020 元。
二、 调整时间
2021 年度我市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执行时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各缴存单位应于 2021 年 8 月底之前做好住房公积金及新职工住房补贴缴存基数的调整工作。
徐州
一、 调整基数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 2020 年度月平均工资额。2021 年度缴存基数上限按 25,134 元执行, 下限参照职工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 3,368 元执行。
二、调整时间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1 年 9 月 30 日。
贵州省
贵阳
一、 缴存基数
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贵州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黔人社发〔2019〕16 号)公布的全省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2021—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 基数下限为 1790 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为 180 元。根据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统计局《贵州省 2020 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 报》(黔人社通〔2021〕72 号)公布的 2020 年度贵阳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2021-2022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 22535 元,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 5408 元。
遵义
一、 缴存基数
(一)最高缴存基数 20633 元。根据省人社厅和省统计局发布的我市 2020 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在岗 职工年平均工资 82532 元,测定我市 2020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为 20633 元。
(二)最低缴存基数仍按现行标准 1790 元执行。待我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再作相应调整。
陕西省
陕西
一、 缴存基数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 2020 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的三倍 24829 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 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 1950 元/月;鄠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 1850 元/月。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 1950 元/月执行。
广西省
桂林
一、月缴存额上下限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上限为 12%。2021 年度本市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各为 2348 元,合计为 4696 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 5%。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桂林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2021 年本市城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1810 元,单位和个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 91 元,合计为 182 元;市辖各县、县级市、自治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1430 元,单位和个人住 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各为 72 元,合计为 144 元。
柳州
一、缴存基数
根据柳州市统计局提供的 2020 年度柳州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年平均工资 86155 元,按上述指标的 3 倍设定 2021 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为 21539 元。根据 缴存基数不得低于柳州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2021 年度柳州市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为 1810 元,各县为 1430 元。
福建省
厦门
一、月缴存额上下限
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 元以下四舍五入。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月缴存额上限为 6316 元,下限为 180 元。
二、 调整时间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 7 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 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 督。
福州
一、月缴存额上下限
2021 年度福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调整为 24120 元。缴存基数下限保持不变,仍按照 2019 年 福建省人民政府公布的福州市最低工资标准 1720 元执行;若本年度内福建省政府公布执行新的最低 工资标准,则新开户的缴存单位及其职工或已缴存单位新开户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应 按照新的标准执行。
二、调整时间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
云南省
大理
一、 缴存基数
根据大理州统计局提供的《2020 年大理州城镇非私营、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情况》,2020 年 大理州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 98568 元,月平均工资为 8214 元。2021 年职工缴存 住房公积金的工资基数上限为 24642 元,月缴存额不得超过 5914 元(单位、个人各缴存 2957 元)。根据大理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 知》(大人社通〔2018〕48 号),大理市辖区执行二类地区月最低工资标准 1500 元,职工住房公 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 150 元(单位、个人各缴存 75 元)。祥云等 11 个县辖区执行三类地区月最 低工资标准 1350 元,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不得低于 136 元(单位、个人各缴存 68 元)。
二、调整时间
2021 年 6 月 5 日至 7 月 5 日
安徽省
合肥
一、 缴存基数
2021 年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 2020 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上限按合肥市 2020 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 3 倍确定(96831÷12×3),即 24207 元,调整后单位和 个人月最高缴存额(24207×12%)分别为 2904 元(最高缴存额为 5808 元,较去年增加 402 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合肥市 2021 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21 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 行通知)执行。市辖四县一市最低工资标准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芜湖
一、 缴存基数
各缴存单位应以 2020 年(自然年度)职工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 存基数不高于芜湖市 2020 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 3 倍,即 20771 元,不低于芜 湖市现行月最低工资标准,即 1380 元。
二、 调整时间
各缴存单位应于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月缴存额的调整核定工作,原则上在 7、8 两个月内完成,此次调整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 2021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山东省
济南
一、缴存基数
2021 年度住房公积金最低月缴存基数与去年保持一致,分为两档,单位住所地为历下区、市中区、 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 1910 元;单位住所地为长清区、章丘区、 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平阴县、商河县的最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为 1730 元。
四川省
成都市
一、 缴存基数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 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的通知》(统制字〔1990〕1 号)要求执行。2021 年度住 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 25499 元。
(二)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四川天府新区、成 都东部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 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1780 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 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 1650 元。
二、 调整时间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 2021 年 8 月 31 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以上就是各城市的社保基数调整情况。每年调整一次社保缴费基数,可以让大家在享受失业金、报销医疗保险、甚至未来领取养老金等事项时,所得到的待遇不会和当下社会生活水准、平均收入发生巨大的差距。
你的到手工资多了还是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