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 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发出录用通知后反悔 公司需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介绍】 今年5月初,我看到了某科技公司发布的招聘信息,于是报名参加了面试,面试后该公司口头通知我已通过面试。两天后,该公司向我发送录用通知邮件,载明我被该科技公司录用,职位为高级工程师,月薪2万元,于2021年5月24日报到,且需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我按照该录用通知邮件中的要求填写信息并向该科技公司回传,随后跟原单位提出辞职。然而5月20日,该科技公司的工作人员告知我因公司项目变动,该岗位暂停招聘,我无法入职该岗位。 因该科技公司突然反悔,给我造成了经济损失。请问律师,我能否要求该公司赔偿因其单方面取消聘用对我造成的经济损失?读者李先生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规定,劳动关系建立的标准为劳动者实际提供劳动、用工单位实际用工,劳动者只要能够证明其提供了实际的劳动,就能够证明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 录用通知等信函属于拟聘用的意向告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还需要一系列程序,比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但是,如果用人单位最终确定录用劳动者,并且发出了录用通知,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均会对将来订立劳动合同产生信赖利益。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通知的时间办理入职手续,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工作岗位和工作条件,双方均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建立劳动关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之规定,结合您的情况来讲,该科技公司与您分别出于自身的人才需求以及择业需求,意欲达成符合法律规定的劳动合同关系。然而,该科技公司却因为项目计划变更而对您应聘的职位暂停招聘,有悖于订立合同中所应当遵循的诚信义务,致使您基于录用通知书产生的信赖利益所做出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遭受损失,该科技公司对此行为负有相应过错,应当向您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广大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达成口头协议后,可要求用人单位发出书面的录用通知,对已达成的意向进行确认,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要注意提高证据留存意识,对于求职过程中形成的沟通记录应当注意保留。 劳动者在承诺入职后,也应诚信履行承诺,如确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入职的,应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避免出现纠纷。 (据天津工人报消息 天津相臣律师事务所 卢彦民 谷宇供稿)
*文章来源如作者处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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