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理业绩未完成被迫兑现“自离职”
经理业绩未完成被迫兑现“自离职”
销售业绩没有完成,用人单位要求客户经理书面承诺,再完不成自己离职。那么,用人单位这样的做法对吗?带着一肚子疑问,唐先生前来本报咨询。 唐先生说,他是2020年12月进入这家单位担任销售部高级客户经理的,经过3个月的试用期,正式走上工作岗位。但由于各种因素,特别是竞争激烈,他的销售业绩一直无法达标。今年五一劳动节后,老板说再给他3个月时间,如果还是完不成指标,就要叫他自己离职。在重重压力之下,唐先生与公司签署了《个人业绩改进计划》,承诺自今年6月至8月,他每月完成销售业绩不低于30万元,如未能达标,则自行离职。转眼间,这三个月过去了,唐先生还是没有达标,老板要求他兑现“自离职”的承诺,唐先生虽然办理了离职手续,但他认为,自己是想做下去的,是公司采用不光明的手段,逼迫他离职的。摄 贡俊祺 上海昭华劳动保障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咨询师董兆华认为,这是典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解除条件,是不为现行劳动法律法规所允许的。 董兆华认为,唐先生未能完成销售业绩,需要考察和分析是其主观因素还是市场变化等客观因素,并且,还要参考其他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业绩设定和完成情况。不能大家都无法完成,独独让唐先生一人承担“罪责”;也不能指标设立过高,导致职工均无法完成……在排除唐先生无法完成指标的客观因素后,唐先生的情形,应该属于不能胜任工作,而劳动者无法胜任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如今这家企业与唐先生书面约定,由唐先生承诺完不成指标自行走人,这就变相等于唐先生不胜任工作时,单位可以不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直接解除他。并且,唐先生的“自离职”行为,似乎也使单位免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代通金的法定责任。 董兆华告诉唐先生,好在他与公司签署的《个人业绩改进计划》,明确是业绩无法完成,他自行离职,就此可以看出,他最终离开用人单位,是被迫兑现“自离职”,而非其主动辞职行为。因此,他既可以寻求工会组织的帮助,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据劳动报消息 赵竺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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