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打卡照片被转发算不算侵犯隐私
职工打卡照片被转发算不算侵犯隐私
据劳动报消息,日前,一件关于职工打卡照片的纠纷冲上了微博热搜。刘女士在某公司上班打卡时,不慎上传了一张自己躺在床上,露出脖颈的自拍照。在她离职后,公司法人周某却将这张照片发布在183人的工作群里,并对其加以嘲讽。对此,刘女士认为周某的行为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便将周某诉至法院。对于这个案件,网友也是议论纷纷,对于目前被大规模采用的照片打卡功能,很多职工也疑惑自己的打卡照是否属于个人隐私的范围,公司在使用这些照片时存在哪些边界? 摄影 贡俊祺 案件回放 据悉,刘女士在该公司工作时,公司考核会参考每日打卡情况和带客户看房情况,“我们每天除了上传企业微信人脸打卡,还要在微信里给部门经理打卡。”那张引出纠纷的照片拍摄于今年5月,当时人事经理认为不规范就提了出来,表示打卡照片露出面部外,还要看出工作的环境。而从照片内容来看,刘女士那张打卡照为仰卧自拍,主体部分为刘女士的脸部,照片下沿到她肩膀以下,锁骨附近,能看到浅色肩带。 刘女士称当时自己误发了这张照片,后续因时间超过,无法撤回,但公司负责人周某将这张照片在其离职后直接发到了大群,并对其加以嘲讽。刘女士便将周某起诉至当地法院。在该人格权纠纷案中,刘女士认为周某侵犯了她的肖像权、隐私权,要求周某在企业微信群内对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误工费共1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士主张其肖像权、隐私权受到周某侵害,其提交的企业微信群聊天截图已无原始载体可核对,即使属实,涉案图片为刘女士自行上传的打卡图片,从图片内容来看,主体为刘的脸部,并不涉及隐私。周某发出的该照片配有时间,且重点标注的是时间,结合周后续发出的文字信息,应为打卡记录截图,照片仅为打卡记录的背景,周某未修改、丑化刘女士肖像,未将刘女士肖像用于营利,该图片也不涉及刘隐私,刘所述侵权事实不存在。 专家解读 隐私边界在于 “不愿为他人知晓”以及“私密” 上海驷言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沈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之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沈舟认为,首先对隐私进行定义: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其中的他人,指的是除自身之外的其他所有人员或者部分特定人员。另外需强调的是“私密”。 就本案而言,这位女员工所谓的“私照”是其脸部的自拍照,照片下沿到她肩膀以下,锁骨附近,能看到浅色肩带。单从该照片而言,该女员工的确可能不愿该照片被他人广泛关注,主观上属于“私”的范围,但该照片主体实为该女员工脸部,并不涉及其隐私部位。 该照片是女员工本人于2021年5月5日自己传到企业微信群,5月17日因该女员工考勤异常才被查到2021年5月5日上传的“私照”,上传后的13天内该员工并未撤回,即使是其操作不当误传亦应立即告知管理员撤回,但其未采取任何措施,足以证明其上传此照片系其自己的意愿。结合其企业微信打卡系工作使用,该女员工是同意或者默认该照片对特定的人员进行公示的。 沈舟认为,个人“隐私”边界关键还是在于正确把握对“不愿为他人知晓”及“私密”上的界定。只有两种情况同时存在并发生,才有可能存在侵犯隐私的情况发生,两者缺一不可。(劳动报首席记者 庄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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