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忽悠未领失业金 单位应当支付赔偿
俞某于2018年7月被一家公司录用,签订了2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俞某入职不久,公司就按规定为他缴纳了“五险”。2020年7月第一份合同期满,双方续签了2年期的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6日,俞某因不服车间主任管理,在争吵中打伤了该主任,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将他辞退。
离职两周后,俞某去失业登记机构办理登记,但被告知公司未报送失业登记所需的相关材料,无法登记。俞某遂去公司交涉,公司不仅拒绝报送失业登记材料,还说公司虽然每年都为他缴了失业保险费,但他是因为违纪被开除的,不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条件。俞某对公司的说法信以为真,就没再继续交涉。2021年8月16日,俞某获悉自己有资格享受失业待遇,此前被公司忽悠了。于是,他请求公司赔偿其损失。但对其请求能否得到法律支持,他心里没数。
【说法】
由于公司的解释及做法都是错误的,故应赔偿俞某因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受到的损失。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必须具备三个条件:其一,失业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其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这里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根据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情形:劳动合同依法终止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过错情形而主动辞职的。其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进行失业登记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应当按时报送相关材料,这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和法定义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需要用人单位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相关材料,包括失业人员的名单、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的证明等。
本案中,俞某参加社会保险的时间已满1年以上,也并非自己主动辞职,因此只要进行了失业登记就可以享受失业待遇。可是,公司不仅不告知俞某按规定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反而还说他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的条件,并且拒绝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失业登记所需的材料,即不履行上述附随义务,以致俞某无法办理失业登记,进而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也无法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俞某显然由此遭受了经济损失,有权要求该公司赔偿。
经核算,俞某应享受的失业保险期限为12个月。因此,公司应当按月赔偿其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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