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导语】: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下设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
第三条 区域内的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职工不再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在中国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均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灵活就业等人员(以下简称自主缴交人员)可以个人名义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业务(以下简称缴存业务)由单位经办人专管。单位经办人发生变更时,单位需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单位经办人由单位授权指定,经公积金中心登记并核准身份证件、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网厅)签约有效信息,可在公积金中心指定的业务柜台、网上服务大厅办理缴存业务。
第五条单位和职工办理缴存业务,应按照本细则及公积金中心归集业务办理指南、网厅服务协议相关要求,向公积金中心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和信息。
第二章 缴存登记及账户设立
第六条缴存登记是公积金中心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时,采集单位与住房公积金缴存相关的基本信息,办理登记手续的行为。
第七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在单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以前未办理的须予以补办。
第八条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时,应提供相应的设立批准文件、登记表等申请材料,向受委托银行提交办理缴存登记业务所需的相关材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第九条公积金中心应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单位的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表册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清晰、缴存基数和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月缴存额计算是否正确等。
经审核无误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为单位办结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每个单位宜只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条单位缴存登记办妥后,即可申请办理网厅签约登记手续。单位可在公积金中心委托的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或网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一条单位新录用或者新调入职工,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职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账户的设立或转移、启封等手续。
第三章 变更及注销登记
第十二条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付款账户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的,原单位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单位缴存登记信息变更的,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或登记错误的,单位或职工应向受委托银行提供变更信息的相关证明资料,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办理。
第十四条单位撤销、解散或破产的,原单位或清算组织应自上述情况发生之日起30日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单位注销登记手续。
单位注销账户之前,所有职工账户应封存后转入新的接收单位或公积金中心集中封存账户,单位暂存款余额和公积金余额清零后才能注销。
具体政策可点此查看:西安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条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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