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2021
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2021
【导语】:2021西安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依旧为《西安市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西规〔2019〕011-公积金中心002),详见正文。
西安住房公积金贷款细则最新版(2020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公积金贷款业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结合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的政策性住房贷款。
职工购买的自住普通住房包括普通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等。
第三条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为西安地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积金贷款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按有关规定指定受委托办理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公积金中心作为公积金贷款的债权人,委托商业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购房贷款。
第五条 公积金贷款实行贷款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个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含)以上(具体期限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普通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规定期限,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明细合并计算。
第七条职工申请公积金贷款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有效的身份证件;
(二)有稳定的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购买住房的,须具有符合法律规定的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须具有建设、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批准的文件;购买二手房的还需提供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购买住房的,应已支付了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期购房款;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能够支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筹资金;
(五)同意按照公积金中心和受委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六)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存在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本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八条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70%(具体比例以现行贷款政策规定为准)。
精装修房屋和房价明显高于本地区市场平均水平的房屋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买住房合同总价款的60%。第三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的,不予受理。
单笔贷款额度不能超过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最高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月偿还贷款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收入的50%。
第九条购买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造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30年;购买二手房的,贷款期限与房屋建成年限之和不超过30年;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最长贷款期限10年。
贷款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0年,且借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年龄不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原则上女55岁,男60岁)。特殊情况,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以上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60周岁退休或延迟退休的,需提供单位文件或加盖单位公章的说明。
第十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同期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执行。贷款期限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贷款期限在1年(含)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按相应的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后,如购房职工有公积金贷款需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楼幢备案,备案所需资料如下: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复印件);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六)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七)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需向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借款人有效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已婚职工还应提供配偶有效身份证明;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
(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四)购房首付款凭证;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资金证明;
(五)借款人及配偶具有稳定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的证明;
(六)借款人及配偶征信报告;
(七)借款人及配偶印章(1.5×1.5厘米正楷);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受委托银行在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要求的各项资料后,与借款人进行面谈,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
第十四条经公积金中心审核批准的贷款,由借款人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协议。
第十五条由保证人提供贷款担保的,受委托银行应当将借款合同及有关证明材料转交保证人,办理担保和反担保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或受委托银行应到房产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应将有价证券交受委托银行收押保管。
第十七条贷款手续办理完毕后,公积金中心根据保证人出具的担保办结证明或借款人出具的房产抵押登记办结证明、受委托银行出具的质押办结证明,向受委托银行划拨贷款资金。受委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账户,发放贷款。
贷款资金转入售房单位(售房人)或者建房、修房承担方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内,不得直接转入借款人账户或者支付现金给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