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疾病学生及儿童医疗保险手册
学生和儿童严重疾病医疗保险手册
首先是要确保顺利实施在城市里的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按照“城市北京设立的免费医疗实施意见老人和儿童大病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竟争发[2007] 11号),参照本市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制定本办法。以上统称“保险”。
第二条本市参加儿童、学生大病医疗保险的人员范围包括:
(一)小学、初中、高中、中等专业学校、技术学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学校的注册学生,在本市有非农业户籍的工读学校和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教育),在本市行政区域招生;
(二)在本市进行非农业户口登记,在8月31日前参保的,16岁以下非学龄儿童的年龄、托儿所儿童和散居婴儿(出生后28天内的新生儿除外)。
第三条学校、幼儿园参保人员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持本人户口簿,办理学校、幼儿园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缴纳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16岁以下失学儿童和流亡儿童的父母持户口簿参保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乡镇)社保所(以下简称社保所)办理大病儿童医疗保险缴费手续。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第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需要支付的严重疾病,免交医疗保险费。办理保险给付手续时,除持有本人帐簿外,还应当另行提交下列证明:
(一)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应当提交《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领取证明》;
(二)享受城市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居民提交“北京市城市居民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
第五条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期间为次年9月1日至8月31日。缴费年度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
第六条被保险人对学生、儿童的严重疾病,可以用现金或者银行扣减的方式支付医疗保险费。被保险人办理缴费手续后,选择建立医疗机构,领取《北京市重大疾病学生和儿童医疗保险手册》。被保险人超过保险给付期限的,不再申请本学年的保险给付程序。
第七条被保险人已缴纳第二学年医疗保险费,于学年九月一日前死亡的,由父母凭医疗机构或者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向被保险人所在的社会保障中心办理退票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