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保险制度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安排。把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放在首位,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与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等的协同互补作用,加强制度之间的衔接,形成合力。
(二)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政府负责基本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筹资管理,并加强监管指导。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
(三)坚持责任共担、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大病保险保障水平应与经济社会发展、医疗消费水平和支付能力相适应。强化社会互助帮扶意识和作用,形成政府、个人和保险机构分担大病风险的机制。强化当年收支平衡原则,合理计算,稳步启动,规范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
(四)坚持因地制宜,机制创新。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在国家确定的原则下,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开展大病保险的具体方案。鼓励地方不断探索创新,完善大病保险承办准入、退出和监管制度,完善支付制度,引导合理诊疗,建立大病保险长期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筹资机制
(一)资助标准。考虑到当地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医疗保险的筹资能力,从大病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苦难发生时,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水平,以及大病保险保障水平等因素,精细措施,科学合理确定筹资标准疾病保险。
(二)资金来源。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新农合基金中划出一定比例或额度作为大病保险资金。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基金有结余的地区,利用结余筹集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地区,在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年度提高筹资时统筹解决资金来源,逐步完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多渠道筹资机制。
(三)协调层次和范围。严重疾病保险的发展可以在市(地方)一级协调,也可以探索省(区、市)的统一政策,组织实施统一的组织,提高抗风险能力。有条件的,可以探索建立覆盖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重大疾病统一保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