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4月,林某在工作时右脚不慎受伤,造成骨折和骨挫伤。但林某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却遇到了麻烦,他在A公司从事保安工作,但他却是与A公司指定的某劳务派遣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
在由谁出面申请工伤认定时,A公司和B公司产生了分歧:B公司认为林某是在A公司上班受伤的,其理应由A公司申请;A公司却觉得若发生工伤事故会影响企业评优,不愿申报工伤。
林某只好申请法律援助。经法律援助律师与上级主管部门协调,双方终于达成共识:由A公司申报工伤,B公司支付各项费用。
【案件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据此,本案中,应当由劳务派遣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然而,实践中,被派遣劳动者往往是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所以两家单位常常相互推诿责任,进而影响被派遣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
如果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拒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那么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可见,即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相互推诿,遭受事故伤害的被派遣劳动者仍然可以要求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最后的结果也体现了这一法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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