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申请产假手续不全遭开除 劳动仲裁:“开除”行为违法
“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9388.78元、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0085.75元。”近日,面对贵州安顺市镇宁自治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最终处理结果,申请人韦某对此表示“满意”。
从2019年3月11日起,韦某进入被申请人某某房地产公司工作,任权证专员一职。2022年2月17日,韦某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12月17日至2023年1月13日。
2022年5月,韦某怀孕,其于2022年12月20日向公司总经理提交请假条(请假时间为:2023年2月6日到2023年3月31日)时,被告知临近春节董事长不在本地假条签不了,让韦某上班至公司春节放假后直接休息,要回公司上班时提前与所在部门领导联系。
去年3月30日,韦某向被申请人领导微信请示4月1日回公司上班,4月11日被申请人权证部经理徐某电话告知因其“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多日,作离职处理”,韦某随后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庭审中公司辩称:非无故辞退韦某,公司从来没有收到韦某的任何请假条,我方没有主管或领导对韦某进行批假。韦某在去年2月6日后没有打卡,根据我公司相关规定,申请人已连续旷工多日,作离职处理,公司不承担韦某的产假工资及赔偿。
此案中,争议焦点在于:女职工未履行请产假手续,公司以旷工辞退,是否应当支付女职工的产假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在该案中,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即韦某知晓请假程序未履行请假手续,且生产后未向公司提交补假手续。韦某属自动离职,产假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是基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前提下才依法享有的权利,韦某提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产假期间工资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仲裁请求,不予支持。第二种意见是,产假是国家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权益,女职工请产假不同于事假,事假公司可以不予批假,而产假请假条只是告知公司请假时间及原由,其只起到告知作用。韦某在产前向公司提交假条,因领导不在,未履行请假手续,非主观上不履行请假手续。
经过讨论,仲裁委最终采纳了第二种观点,即韦某怀孕生产是客观事实,公司领导也知晓申请人怀孕的情况,韦某因生产而休息,请假时被公司领导告知领导不在未签批,非韦某主观上不履行请假手续,公司以未履行请假手续旷工辞退申请人,系违法解除,现韦某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应当予以支持。
(劳动时报全媒体记者 程瑞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