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时隐瞒博士学位被撤销,算不算欺诈?
一员工被公司指控以欺诈手段入职而辞退,曾被撤销博士学位成了辞退的理由。劳动仲裁委以事实依据不足驳回,裁决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万余元。
员工入职不满一年被辞
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赔偿
2023年4月3日,李先生入职广州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任技术经理一职,月薪1.8万元。然而,任职不到一年,李先生就被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辞退。
李先生认为,他的工作开展顺利,也有不少项目成果,希望继续干下去,便不同意签署离职协议。“因我不签离职协议,公司就注销我的门禁权限,阻碍我到公司上班,还采用威胁手段逼迫我自行离职。”李先生告诉记者,他打电话报警后,在警方的调解下,公司经理承诺在正式解除劳动合同前,不再阻止他进入公司上班。
可事发后的第二天,李先生就感觉公司变本加厉地“报复”他。“我被移出所在的项目工作群,工作电脑被收走,工作账号也被注销。公司剥夺我的劳动条件,严重影响我工作。”李先生说。
尽管如此,李先生仍坚持每天正常上班出勤,直到今年3月21日,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以“任职期间,违反公司规定,不服从公司安排,提供的个人信息及个人资料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并做出有损公司声誉的事项”为由,正式解除与李先生的劳动合同。
曾经被撤销博士学位,成为公司辞退的理由。李先生认为,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他随即向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8292.35元,并支付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21日拖欠的工资42573.94元,以及年终奖、年底双薪、试用期20%工资差额等。
公司主张员工简历作假
仲裁裁决事实依据不足
记者从案涉劳动仲裁裁决书看到,公司主张,李先生在应聘面试过程中隐瞒其博士学位被撤销的事实,提供的简历“最高学历/学位”一项,填写为“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某理工大学/博士”,但根据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21年作出的《行政判决书》(另案),其某理工大学的博士学位因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已被撤销。李先生明知博士学位已经被撤销的情况下,依旧以最高学位“博士”向公司投递简历,以欺诈手段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图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员工守则。此外,李先生频繁投诉举报,导致公司疲于应付,对经营造成严重影响,对声誉造成很大程度的损害。因此,公司解除与其的劳动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李先生则称对该起《行政判决书》不服,已向省高院申请再审。
劳动仲裁委认为,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中,公司方提交了劳动合同、员工守则、微信聊天记录、入职指引、个人简历、(2020)粤71行终2779号《行政判决书》、劳动者的信访投诉记录等证。
不过,公司没有提交其所需的录用条件,仅凭其从案外单位获得的“劳动者个人简历”并不能足以证明李先生在公司存在个人信息及个人资料弄虚作假的情况。
其次,劳动者向相关职能部门投诉举报属于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劳动者相关投诉被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属实,故公司据此主张劳动者损害其声誉,事实依据不足。
劳动仲裁委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5月31日,劳动仲裁委裁决,李先生与该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24年3月21日解除;公司向李先生一次性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5280元。该公司未上诉。李先生不服裁决,主张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年底双薪、年终奖等,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
李某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情况如何?8月26日,对于该问题涉事公司经理不予回应。他表示,待法院最终审理后,再履行判决结果。12月17日,记者从该公司经理处获悉,公司近日收到法院发出的延迟开庭通知,将积极配合应诉。
律师说法
劳资双方应以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
本案中,公司以案外单位(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的判决作为佐证之一是否妥当?广州市海珠区总工会工会律师潘美玲表示,如李先生的博士学位被撤销为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生效判决中所确认的事实,用人单位将该《行政判决书》作为佐证之一并无不妥。
潘美玲称,在她所处理的劳动争议案件中,有一例与李先生所遇情况类似。劳动者当事人被指控学历造假,在用人单位不知情的情况下办理了入职手续,用人单位在其入职10年后才发现并主张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无须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二审法院认为公司对员工资历亦负有审查义务,虚假学历对劳动合同效力的影响应有一个合理期限,不宜在劳动关系持续很长时间后仍作为劳动合同无效或者解除合同的事由,故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再审法院认为,劳动者持虚假的学历证书至公司应聘,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撤销了二审判决,维持了一审判决。
潘美玲告诉记者,大部分用人单位在聘用前会对劳动者进行背景调查,当劳动者过往存在劳动纠纷时,无论是对劳动者有利还是不利的判决,或多或少都会使用人单位产生顾虑。如果判决确认的事实表明劳动者自身存在过错,比如违反诚信原则、违反基本劳动纪律等,对劳动者而言是极其不利的。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秉持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和履行双方的劳动合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南方工报全媒体记者林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