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就业形态劳动关系认定应遵循实质性审查标准

基本案情
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的经营范围包含配送服务等,该公司与北京某科技公司贵阳分公司签订有《美团外卖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自行组建专门的配送团队,其配送员与其建立用工关系,可从事该公司在美团外卖平台负责的息烽县外卖业务。
2023年11月12日,李某与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承揽协议,工作地点在息烽区域,协议约定李某自备交通工具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每天通过美团APP打卡上线接单,公司每天进行道路交通骑行安全培训,培训后骑手开展配送工作,且饭点高峰必须在岗,配送完成后下班,工资标准系配送单量乘以单价,标准为0-600单每单3.5元,600-1000单每单4元,1000单以上每单4.5元,支付方式为通过从某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美团)平台提现,李某工作期间需要遵守该公司制定的《美团外卖骑手须知》。
2023年11月26日,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作为投保人为李某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雇主责任保险,后李某在配送时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之后未再从事配送工作。
事后,李某因确认劳动关系与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发生争议,并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李某与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北京某科技公司贵阳分公司从2023年11月12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要旨
仲裁委生效仲裁裁决认为,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应从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具有经济上、组织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进行认定,即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劳动过程中是否需要服从用人单位的监督指导、劳动者是否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等。
本案中,李某与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李某2023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在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处从事外卖配送工作,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管理人员每天对李某进行日常点名,并规定饭点高峰必须在岗,李某通过美团APP打卡上线接单,同时需要遵守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制定的《美团外卖骑手须知》,李某在人格从属性上从属于该公司。
李某工资是由李某派送的单量乘以单价计算,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每月20日向李某支付上月工资,其在经济从属性上从属于该公司。
李某提供的外卖配送工作是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的业务范围,其在组织从属性上也从属于该公司。
故,虽然李某与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但双方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要件,故依法裁决确认李某与湖北某网络科技公司在2023年11月12日至11月2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迅速发展,网约配送员、网约车司机、互联网营销师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大幅增加,企业通过外包、承揽协议等规避用工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
骑手与企业签署了合作、承揽协议,但劳动者主张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以劳动关系从属性作为内在核心评判标准,在案件审理时应根据用工时企业对骑手的工作管理要求、骑手劳动报酬组成、绩效评估奖惩机制、平台经营模式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判,对于双方均具备劳动关系主体资格,且实际履行的权利义务内容符合劳动关系从属性本质特征的,依法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关联索引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1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