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为申请工伤认定被迫签订承诺书,是否有效?

用人单位利用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签署放弃自身合法权利的承诺书,该承诺书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近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案件,认定劳动者为使用人单位配合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手续而被迫签署的承诺书无效。
2022年1月,某公司员工孙某遭遇交通事故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其在事故中无责任。孙某起诉交通事故侵权人,法院判决侵权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某公司未向人社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孙某遂自行提出申请。为使某公司配合完善申请材料,孙某在某公司提供的《承诺保证书》上签字,承诺自愿解除与某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自愿放弃某公司应当负担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
2023年8月,人社部门认定孙某属于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孙某的伤情构成六级伤残。2024年4月,孙某获得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024年9月,孙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其与某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某公司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其应负担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孙某的合法权利,孙某自愿放弃向某公司主张高达数十万元的工伤保险待遇不符合常理。某公司与孙某签订的《承诺保证书》的内容为孙某放弃合法权利、某公司无需履行法定义务,双方权利义务明显失衡,属于显失公平情形。在孙某申请工伤认定需要某公司配合时,某公司利用优势地位与孙某签订显失公平的《承诺保证书》,属于乘人之危。《承诺保证书》的内容并非孙某的真实、自由意思表示,应属无效。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向孙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主审法官解释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保险基金负担项目和用人单位负担项目。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且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由用人单位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本案中,孙某被鉴定为六级伤残,某公司应当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情形的方为有效,若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可以请求撤销。本案中,某公司如不配合孙某完善申请材料,孙某就无法申请工伤认定,某公司乘人之危与孙某签订显失公平的协议,该协议依法应当被认定无效。
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劳动者损失的,劳动者仍然能够享受除医疗费用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属于公法领域,侵权属于私法领域。除法律有其他规定外,公法和私法的保护均应在司法中实现。审判实践中,劳动者在侵权案件中得到的赔偿可能无法完全弥补其损失,此时,社会保险的保障救济功能显得尤为重要。劳动者如因第三人侵权而导致工伤时,切勿忘记自己享有获得“双赔”的权利。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赵红旗 通讯员 刘方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