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发了offer又反悔,求职者的损失该咋赔?

武汉一男子求职,
和公司谈好了28万元年薪入职上班,
没过多久,
竟被告知因公司业务调整岗位取消了,
拒绝其入职。
男子一纸诉状将公司告上法庭!
结果如何?
事件回顾
武汉的杨先生是一名拥有10多年行业经验的工程师。2024年4月,他经猎头介绍参加了A公司招聘,A公司对杨先生十分满意,推荐他到下属的B公司工作。随后,B公司给杨先生发去录用通知书,约定以28万元的年薪聘请他。
1个月后,正在等待入职的杨先生突然收到了B公司发来的信息,称因业务架构调整,不再设置该工程师的岗位,因此拒绝了杨先生入职。
同年7月,杨先生将A公司及其下属B公司双双告上法庭,要求两家企业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双方调解沟通
公司支付赔偿金4.5万元
案件受理后,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调解方式化解纠纷。
承办法官认为,该案中用人单位已经向杨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书,杨先生对此产生了合理信赖,为此进行了入职准备工作,并拒绝了其他工作机会,此时用人单位反悔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给杨先生造成了损失。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双方同意调解。综合考虑杨先生之前的薪资待遇以及入职等待时间等因素,双方同意由下属B公司向杨先生一次性支付赔偿金4.5万元。目前,杨先生已经拿到了赔偿款。
相似案例
同样判罚
李某原系山东济南某家居用品公司设计师。2024年6月25日,李某通过某招聘平台了解到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的全屋定制产品设计师岗位,并前往面试。次日,该公司人事通过某招聘平台告知李某通过了面试。
2024年6月27日,李某通过微信向该公司人事索要正式录取通知书,却被告知没有正式的录取通知书,随后该公司人事通过某招聘平台向其发送录用邀约。李某因与上家公司尚未办理离职手续,所以与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人事通过微信沟通确定于2024年7月5日正式入职。
2024年7月2日,李某解除了与上家公司的劳动关系。但令他没有想到的是,与上家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的第二天,新公司人事通过微信告知李某:“有合适的设计师已经入职了,你不用来了。”这下李某傻了眼,他认为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单方面反悔违约,导致自己处于失业状态、五险一金断缴,并且自己在一段时间内未找到新的工作。李某遂向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补偿自己两个月的工资。
法院:公司违背诚实信用原则
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存在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致使另一方信赖利益受损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与李某明确可于2024年7月5日入职,李某有理由认为自己已被该公司录用,并对此产生合理信赖。
李某基于此合理信赖与原任职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后,又收到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拒绝入职的消息。李某基于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的意思表示而向原任职公司辞职,却因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的缔约过失导致双方未能签订劳动合同,致使李某在辞职后一个月时间内处于失业状态,故李某主张损失赔偿有事实依据。
综合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的过失程度、李某与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人事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等,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酌定山东济南某建筑公司赔偿李某缔约过失损失一个月工资。
用人单位需对已发出的offer负责
求职者在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要勇敢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权利。
offer在法律意义上是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建立劳动关系的要约,通常会包含到岗时间、合同期限及薪资待遇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信原则,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公司发出offer之后又任意撤销,或额外增加入职条件,属于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公司需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为避免此类纠纷的发生,建议用人单位应结合自身需求合理安排招聘工作,同时要对已经发出的录用通知负责;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妥善保留与企业的沟通记录、入职通知书等相关证据,以备不时之需。
(综合来源:申工社、红星新闻、极目新闻、新闻晨报、澎湃新闻、CCTV今日说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