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后发现公司漏缴6年养老保险,员工要求赔偿损失,法院支持吗?

退休后,本该是颐养天年,却发现养老保险少缴了6年,导致每月应领取的退休金缩水。原告要求公司赔偿损失,法院会支持吗?近日,石峰区法院云龙法庭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
01、基本案情
2002年3月,原告陈女士进入被告株洲某公司工作,在后勤、行政等多个岗位任职。陈女士在学校工作了21年,于2023年8月办理了退休手续,每月退休金1,227.84元。陈女士退休后发现,公司漏缴了其2002年3月至2008年3月的养老保险。经测算,如按补缴后年限计发,陈女士每月退休金可增加347.28元。陈女士遂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赔偿漏缴养老保险导致的损失。公司则认为陈女士已办理了退休手续,劳动关系已终结,不属于给予补偿的情形。
02、法院判决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本案中,被告公司并未完全履行该义务,未为陈女士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在陈女士退休时也未补缴,其漏缴行为与陈女士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对陈女士因养老保险待遇减少所产生的损失承担责任,具体损失参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中全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标准75周岁计算年限,一次性计算为83,347.2元(347.28元/月×12个月×20年),遂判决公司向陈女士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损失83,347.2元。
判决作出后,陈女士和公司都未上诉,公司按判决将83,347.2元全部支付到位。
03、法官提示
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缴纳养老保险。但部分用人单位因各种原因会出现漏缴的情形,致使劳动者累计缴费年限减少,导致劳动者基本养老金水平降低,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若发现用人单位漏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将依职权催缴。但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则超出了社会保险征收机构的职权范围。依照有侵害必有救济的原则,员工由此产生的养老保险待遇损失应得到救济。
供稿/一审:陈定波、陈雪玉
编 辑:何 峰
二 审:向波勇
三 审:陈正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