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到期不续签”被认定违法,员工获赔3万余元!

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就能随意终止劳动关系吗?近日,一起劳动争议案件给出了答案:“不行!
基本案情
老王是某物业公司的职工,2017年4月10日入职当天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工资标准每月2400元。
2019年11月1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0月31日。
2023年11月1日,某物业公司向老王发送《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老王无法接受,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老王的请求,裁决物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
物业公司不服,向法院起诉,认为:老王没有提出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没有要求续签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属于到期不再续签的终止,并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王某、某物业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23年10月31日到期时,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某物业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同意终止劳动合同,亦不足以证明王某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某物业公司在未与王某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径行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该物业公司支付被告王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3万余元。宣判后,原告某物业公司上诉,二审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赋予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劳动者具有是否续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选择权,维护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时间较长的劳动者的保障性待遇。
用人单位在未与劳动者就是否续订劳动合同进行协商的情况下,径行以合同到期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剥夺了劳动者此时选择是否续签劳动合同的权利,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提出不同意终止劳动合同或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的,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