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未签劳动合同 起诉索2倍工资被驳回

来源:南方都市报 阅读量:51 时间:2025-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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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兼职未签劳动合同 起诉索2倍工资被驳回(主题)

  龙华法院:双方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力交换形式(副题)

  南方都市报记者 吴灵珊 通讯员 戚伊琪 李春娜

  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本职工作之余开拓副业,与此同时,因兼职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日益增多。近期,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兼职美甲师李某辞职后要求某美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龙华法院经审理查明李某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故依法裁定驳回李某对某美容公司的起诉。

  ◎案件起因 女子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023年11月,李某在某美容公司兼职美甲师,双方经协商确认美甲收入采取五五分成,工资按日结算。但双方未签署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根据双方约定,当有美甲业务需求时,某美容公司负责人张某通过微信电话与李某沟通,灵活安排上班时间,李某则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是否接受工作安排。

  工作半个月后,李某主动向张某申请延长工资结算周期,相关业绩经李某汇总后由某美容公司进行核对,美容公司据此结算劳务费。

  2024年2月,张某曾向李某询问是否有意向转为全职员工,李某则表示希望继续以兼职身份工作。3月2日,李某再次明确拒绝该公司转任全职美甲师的提议。

  2024年5月,李某主动提出辞职,后李某向劳动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某美容公司支付工资差额及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然而,因李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的仲裁请求。

  2024年9月,李某向龙华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某美容公司支付2024年5月工资差额,以及2023年12月10日至2024年5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共计38042.75元。

  ◎法院判决 灵活性与从属性不足致主体不适格

  经龙华法院审理,李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表明其系兼职,且多次明确表示不同意转为全职,可见双方并未达成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李某的兼职收入基于其美甲业绩提成,且其可自行安排工作,故双方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力交换形式。此外,某美容公司并未按全职人员的标准对李某进行日常管理,李某的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因此,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从属性特征。

  综上,龙华法院不予采信李某与某美容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因李某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提起诉讼,属主体不适格,故龙华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某对某美容公司的起诉。该裁定已生效。

  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官说法 劳资双方需签订正式书面合同

  兼职是指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事务,一般不属于劳动关系,兼职人员工作时间灵活、报酬不固定,与用人单位的经济从属性、人身从属性较弱。但是,若兼职人员实际上与全职人员一样接受用人单位的日常管理,受用人单位工作制度的规范,则也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司法实务中,兼职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确认引发的纠纷屡见不鲜,这类问题往往源于用人单位对兼职人员的管理不够严谨,缺少书面协议。对此,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签订正式的书面合同,通过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劳资双方的法律关系性质,详细规定工作内容、适用的管理制度以及报酬标准等关键条款,从而确保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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