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自行缴纳社保,能否要求公司赔偿社保损失?
员工入职时填写的由公司提供的应聘表,表中关于“员工自愿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约定是否有效?入职后员工自行缴纳社会保险的,能否要求公司赔偿其社保损失?金凤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以经典案例释法,带大家一起寻找答案。
基本案情
2019年9月,张某入职某物业公司从事秩序维护员工作,2022年7月离职。期间,该物业公司未给张某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张某以灵活就业方式自行缴纳2019年至2022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计三万余元;自行缴纳2019年至2022年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合计一千余元。2023年3月,张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其社会保险损失。该仲裁委以张某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张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物业公司未履行该义务,导致张某自行缴纳相应费用,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已经缴纳了2019年至2022年度的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物业公司应当向张某赔偿2019年9月至2022年7月社保损失。物业公司不服,辨称张某入职时自愿放弃让物业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让物业公司以工资形式将单位应承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补偿给其,其以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缴纳,现又主张社保损失有违诚信原则,依法应予以驳回。经查,张某虽然在应聘合同表中签字同意放弃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以劳动者的放弃而免除,故物业公司仍应依法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此外,物业公司也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物业公司每月将社保缴费金额折算在工资内补偿给张某。故物业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遂根据公司与职工所负担的缴费比例,判决物业公司赔偿张某职工养老保险费及基本医疗保险费共计一万六千余元。该案经上诉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及医疗保险,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者自行向社保部门缴纳的,可以依据缴费票据,向用人单位主张该部分损失。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应当按照各自应负担的比例承担各自部分的费用。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