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应视为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247 时间: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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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0日,葛素素(化名)与某房产公司(以下简称“房产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止。合同履行期间,房产公司的财务、股东不定期向申请人转账。2020年以来,房产公司未正常运营,公司账户被冻结,楼盘被监管。2021年12月27日,财务在微信中向公司负责人发送用款计划,其中包括“葛素素:之前工资发到2020.6.20,截至2021.12共计18个月,×18个月=,连云港最低生活保障基数2070元”,公司负责人回复“收到”。葛素素在2020年4月—2023年2月期间在房产公司工作,并催要工资。房产公司为葛素素缴纳了2019年6月—2021年2月的养老保险,申报了2020年10月个人所得税。葛素素经劳动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给付拖欠的2020年4月至2023年2月工资。

  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判决某房产公司向葛某某支付欠付的32个月工资。

  【法官评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本案中,葛素素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于2019年12月31日到期,但葛素素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其2020年以来持续为房产公司提供劳动。结合房产公司发放工资至2020年6月的事实,房产公司还应当向葛素素支付2020年7月至2023年2月的工资。但考虑房产公司经营较差,结合房产公司财务人员向公司负责人提交用款计划时明确葛素素的工资按照2070元/月发放,公司负责人未提出异议等事实,故认定葛素素的工资标准为2070元/月。

  在经济下行背景下,部分企业经营效益较以前下降,甚至有的企业已近乎停滞,一些员工在合同期满后,依然会在原用工单位留守,劳动强度大幅降低,我们应当从照顾劳资双方利益的角度出发,综合考量人合、资合双重属性,妥善处理。

  (江苏工人报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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