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免除辞职劳动者工作满30日义务 应视为单位同意辞职
案情简介
毛某于2015年6月26日至某公司工作,职务为人力资源管理及行政部经理。2022年2月8日,毛某以家庭原因为由通过电子邮件提交了辞职报告,并于2月10日再次通过微信告知公司总经理辞职事宜。同年2月18日,毛某向公司请病假治疗,并于2月20日向公司总经理推荐另一人接手其薪资工作,总经理同意。此后毛某以身体原因为由迟迟未至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双方通过申请人邮寄、公司派员上门等方式交接了工作网盾、报税电脑等。2022年7月20日,公司通过快递向毛某送达通知,提出双方劳动关系已在2月解除,要求她在2022年7月25日前办理离职手续。后毛某申请仲裁,主张自己辞职后尚未工作满30日,公司就解除了劳动合同,系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处理结果
仲裁委没有支持毛某的请求。
法律分析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辞职权是形成权。在劳动者提出辞职后的30日内,如果用人单位已与劳动者办理工作交接或已对工作作出重新安排及其他难以撤销的准备工作,应视为已免除了劳动者工作满30日的义务。
毛某于2022年2月8日提交了辞职报告,且休病假后,也始终未表示要撤销辞职申请,其辞职意思及行为一直处于顺延状态。而公司在2月20日就安排了她推荐的候选人接替其工作,视为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已达成一致。此后公司基于毛某无法返岗的合理原因以及出于人文关怀,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离职手续,但一直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工作交接,直至7月20日才催促毛某办理离职手续,符合合理性原则。相关事实应视为双方劳动关系已解除,她提出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的主张不应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