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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申报工伤后果谁来承担?

来源:中工网 阅读量:82 时间:2024-10-22

  乔法官:

  我们是一家旅游用品公司,最近碰到一起劳动争议。老曹是公司仓库管理员,来公司三年了,今年3月劳动合同到期。考虑其日常表现及公司实际情况,我们决定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他托人来打招呼,但最终没有如愿,我们在支付其经济补偿金后就为其开具了退工单。后来听说老曹申请了工伤认定,说在公司工作期间曾被货物砸到导致腰部受伤,因害怕丢饭碗就没提这事,合同到期时其还在治疗,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其工伤待遇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我们很茫然,因为从未听说过老曹在公司期间发生过工伤事故,终止劳动合同时他也没提过正在治疗。请问,如果他真的被认定工伤,我们是否要支付他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读者 韩先生

  韩先生: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上述制度设置目的是为了强化用人单位劳动安全保障义务,倒逼用人单位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以确保劳动者及时获得医疗救助及生活帮助。至于劳动合同终止问题,《劳动合同法》亦有规定,即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也确实会碰到劳动者认为是轻微事故,因种种原因未及时告知用人单位等情形,由于工伤事故的调查认定亦需劳动者配合,对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产生的后果用人单位是否要承担责任,通常会考虑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存在隐瞒不报、拖延不报的故意等因素。

  如果老曹在职期间确实未汇报过发生意外,合同终止时亦未提及存在需要合同顺延的情形,那么公司依照法律规定终止到期的劳动合同就不存在主观故意,老曹主张公司承担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双倍赔偿金就没有依据。但是如果其最后经相关部门认定构成工伤,那么其应当享受的工伤待遇用人单位仍应当给予其享受,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亦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符合条例规定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情形的,就必须恢复劳动关系。

文 乔蓓华

  (来源:劳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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