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工作经历入职 劳动合同还有效吗?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陈某向某健康公司投递简历,载明其最近工作3年为金某城公司项目经理;其后,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双方续签劳动合同。2021年8月,双方签订劳务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标准均不变。2024年3月,某健康公司通知陈某解除劳务合同。陈某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属于劳动关系,某健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
某健康公司认为,2021年8月,陈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明确与第三方建立劳动关系,双方新签《劳务合同》,建立的是劳务关系;且陈某从未在金某城公司入职,其虚构工作经历,属于欺诈,无权主张赔偿金。遂起诉至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无需支付赔偿金。
陈某辩称,因需要在案外人金某城公司处挂靠证书,在征得某健康公司同意后办理了相关手续,双方一直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无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某健康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结合陈某提交的其与某健康公司人事专员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签订该劳务合同是为了配合陈某在案外人金某城公司挂证而办理相关手续的可能性较大,某健康公司也无证据证明陈某与金某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有实际履行,故认定陈某与某健康公司自2018年7月至2024年3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陈某入职某健康公司时所填写的工作简历最为突出的就是在金某城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而陈某实际并未与金某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其在挂靠金某城公司项目部之下的分包人处工作,陈某的行为构成虚构工作简历的欺诈行为,因此,认定双方所签劳动合同因陈某的欺诈行为而无效,某健康公司无须支付陈某赔偿金。
【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维系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重要基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履行和终止过程中,都应当秉持诚实守信的基本理念。劳动者如实说明和披露相关信息是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最低要求,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出于入职目的而虚构工作经历或学历,导致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其订立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因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无效,用人单位无需承担劳动关系法律责任。
(南方工报 横琴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