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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故意未签订劳动合同,却要求公司支付二倍工资?法院判了!

来源:延吉市人民法院 阅读量:77 时间:2024-10-15

  众所周知,用工单位在劳动者工作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期间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对于一些怀有其他目的,故意不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也能拿到二倍工资吗?

  案情简介

  刘某某于2020年5月入职某A运输公司(简称:A公司),从事更夫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月工资1500元。刘某某任职期间同A公司协商约定,除更夫本职工作外,再安排刘某某从事其他力所能及的杂活,劳动报酬根据其工作量另行支付。2022年5月,刘某某以A公司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辞职。2022年8月,刘某某提出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裁决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应支付刘某某二倍工资、工资差额、加班费等费用,共计2万余元,之后A公司因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受案后,主审法官分别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经过,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为A公司是否应支付刘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经法官查明,该案双方在履行劳动关系过程中,根据A公司提供的录音证据可以认定,双方曾就劳动合同的签订问题进行过洽谈,刘某某因有身体残疾,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其50周岁可申请提前办理退休,刘某某担心签订劳动合同会对其退休手续的办理产生不利影响,故拒绝与公司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

  最终法院认为,该案中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于劳动者,A公司在主观意图上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无故意,故刘某某主张的二倍工资不予支持。判决后,刘某某因不服此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劳动者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以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的,属于违反诚信原则谋取额外利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应在主观意图、形式、合同目的、法律原则等层次考虑“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主张二倍工资差额”的立法意旨与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虽然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该惩罚性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尽快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从而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积极履行了要求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而因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双方未完成签约,此时却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劳动者的原因未能签约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信信用原则是我国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它既要求用人单位诚实为劳动者提供合法合理的工作,也要求劳动者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以期平衡双方利益,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若因劳动者消极对待自身权利而导致不利后果,此时却追究用人单位的责任,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不利于诚信社会的构建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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