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造成人身损害 待遇按工伤相关规定处理

2024年10月16日,小于在上海某工地上工作时,不慎划伤手掌。2024年11月12日,公司申请认定工伤,后小于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但他所受伤害“未达级别”,无生活自理障碍。2024年12月,公司向社保中心申请申领小于的工伤保险待遇。经社保机构核定,小于此次工伤可报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合计8600余元。但小于认为,其所受伤害,还应当获得营养费和误工费。公司认为,公司已缴了工伤保险,不再支付其他赔偿。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最终申请了劳动仲裁。发生工伤事故后,劳动者可以根据《民法典》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费用吗?笔者借本文来谈谈相关的法律规定。
有关人身损害赔偿两类法律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条例》还对安装假肢、矫形器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都有规定。可以看到,人身损害赔偿在两个法律体系中,赔偿所包含的范围不完全一致。
工伤造成人身损害,民事责任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
小于援引《民法典》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赔偿误工费和营养费,是否可行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因此,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的事项范围不含有误工费和营养费。该案经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裁决,认为小于要求营养费和误工费的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未支持。
最后,笔者还想提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治有关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提出赔偿要求。”因此,如果劳动者所受工伤系被认为是“安全责任事故”,则可以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劳动报 张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