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问|离职时按要求签了《结清确认书》 离职后遭遇公司“未结清”怎么办
【法问】
原标题:离职时按要求签了《结清确认书》 离职后遭遇公司“未结清”怎么办
本期主持人 工人日报-中工网记者 陈丹丹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曾是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在这家公司工作了五六年。不久前,公司先后五次要求我在他们制作的格式化的《结清确认书》上签字。后来,我跟公司因暂缓工资问题产生纠纷,此后就没有继续工作,公司很快把我开除了。
对此我非常不服,也对劳动仲裁结果不满意,准备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我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休息日加班工资、法定节假日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然而,公司却说我已经签署了《结清确认书》,上面载明:公司不欠我各种款项,且我的休假期均已休完,公司没有拖欠工资,我也在确认书中承诺不再向公司重复主张。
此外,公司认为我无故旷工连续3天以上,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且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公司称解雇我是合法的,更不用支付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请问,我还能向公司主张权利吗?
北京 张先生
为您释疑
张先生您好!
对于劳动者在合同存续期间签订《结清确认书》、离职后是否能再主张权利,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应明确该《结清确认书》的性质。该声明是您在职期间签订的,并非离职前与公司协商签订的协议,签订时案涉公司在履行劳动合同中仍处于主导支配地位。同时,《结清确认书》是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不能充分体现您的真实意愿,您对该声明也不认可,故该声明不具有确认、处分、放弃民事权利的功能,您仍有权主张相关权利。
其次,需确定《结算确认书》是否证明公司不欠工资。虽然该声明中载明“公司应付本人的各项款项、费用均已支付完毕,不存在任何拖欠,员工在此日期之前应休假期均已休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其他争议或者经济纠纷,本结清声明公司可以用作支付完毕的凭证,本人承诺不再向公司重复主张”等内容,但公司亦不能因这份《结清确认书》而完全免除相关事项的举证责任。若您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加班情形,则公司亦应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已足额支付加班费、已安排年休假或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此,即便您在职期间签订了《结算确认书》,仍可向公司主张权利。法院将根据案情事实以及双方举证情况,判决公司是否应支付您在职期间的延时加班工资、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法官 庄丽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