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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归来当日不回单位 是否算旷工

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阅读量:207 时间:2024-09-06

  案例

  2021年7月1日,徐某与某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连续旷工超过2天,或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为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经济补偿。徐某在职期间,曾多次前往外地出差,出差后一般会回家,均按照公司要求填写差旅费报销单,经公司审核后发放。

  2023年4月25日,科技公司突然以徐某多次出差归来后在上班时间内直接回家属于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徐某的劳动合同。后徐某申请仲裁,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赔偿金。科技公司提出仲裁反申请,要求徐某返还差旅费、报销款、出差补贴等。徐某举证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因工出差返回当日是否应返回公司,以往自己回家也未获任何约束。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了徐某的请求,驳回科技公司的反申请。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被驳回。

  来源:《人民法院报》7月5日刊

  评析

  判断劳动者出差归来后直接回家是否属于旷工,不能仅看用人单位的单方决定,而是应该看劳动者的具体行为以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管理惯例。员工出差在外,根据工作完成情况和出行方式,在符合公司报销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当的回程时间。实践中,劳动者因公出差归来后的当日,如用人单位没有紧急任务或相关工作安排,直接回家也无可厚非。

  本案中,科技公司的规章制度并未明确规定员工因工出差返回当日是否应返回公司,徐某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徐某此前多次出差,科技公司在审批过程中,未向徐某提出过出差回来必须先回公司报到的要求。因此,徐某多次出差归来未回公司报到直接回家,实为科技公司的默许行为,亦符合人性化管理的要求。公司在徐某多次出差、报销需求都被审批通过的情形下,事后再突然认定为旷工,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不仅缺乏明确的制度依据和事实依据,也与公司以往的劳动管理惯例以及人性化管理理念相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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